軍事法院審案不公開

【本報綜合報道】解放軍軍事法院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設立在軍隊中的審判機關,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下履行審判職責。

當檢察院提起公訴,軍事法院在七日內審查完畢決定受理後,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起訴書副本在開庭十日前送達被告人及辯護人。據情況,合議庭可召開庭前會議,對迴避、證人出庭等程序問題徵求控辯雙方意見。案件開庭審理要有法庭調查、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等必經程序。

可審涉軍方民事案

軍事法院不僅管轄軍人的所有刑事犯罪,也審判涉及軍事的民事案件(例如涉及軍人婚姻的家庭糾紛案件等),也沒有排除對非軍人的審判權(例如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無論軍隊內部人員或平民都由軍事法院審判)。但由於其特殊性,軍事法院對於下台高級將領的審判過程一般都不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