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有權開槍 怎防濫用武力

湖北潛江縣一小學日前發生一起挾持人質事件,疑犯被警察連開四槍擊斃。內地最近發生多起警察開槍事件,引起輿論關注,同時引起關注的還有鎮紀委書記在這起事件中主動要求替換人質。無論警察的「果斷」開槍,還是紀委書記的勇於擔當,都得到內地媒體和網民的稱頌和支持。

紀委書記的舉動應該受到讚揚,但警察的開槍行為則值得商榷,至少從目前當局公布的案情來看,沒有足夠證據顯示警察必須對嫌疑人開槍。嫌犯挾持師生只是為他和村支書之間問題得到解決,主觀上並不想傷害師生,否則,就無法解釋他兩次同意更換人質,將幾十名小學生釋放,並允許紀委書記作人質。其行為雖對公眾有危險,但尚不至於危及人質的性命,在這種情況下,警察「果斷」開槍,就有濫用武器之嫌。

公民權利 必須保護

鑑於反恐壓力,內地多個城市不僅要求警察佩槍巡邏,公安部門也要求警察在處置暴力犯罪時敢於開槍,內地民眾亦支持警察這麼做。其實,這是一種很危險的傾向,在當前社會矛盾激化的情況下,普通暴力犯罪比過去大為增加,特別是一些底層民眾在窮盡一切合法手段而不能求得問題解決後,往往會訴諸於極端手段或使用暴力,討個「公道」,包括挾持人質。

警察持槍是為保障公眾安全和社會秩序,而非用來濫殺犯罪嫌疑人,兩者在邏輯上不能畫等號。作為警察所有權限中最為極端和嚴厲的強制手段,開槍權若被濫用,將產生非常嚴重的後果,因為它是直接以剝奪別人生命為代價。犯罪嫌疑人只要法律還未剝奪其公民權利,就擁有和其他人一樣的公民權,除非其正實施危害別人生命的犯罪活動。

很多情況下,警察毋須開槍就能將犯罪嫌疑人置於絕地,使其喪失反抗能力。另從現實看,只要不是暴恐分子,哪怕是挾持人質,犯罪分子最初的動機也並非殺人,而是以此相要挾,達到其他目的,只有事情突然變得不可控而其自身感受到威脅時,才會鋌而走險,作出殺人的極端舉動來。這個時候如果有恰當的談判專家,比起開槍救人,事情會得到更好的解決。所以,儘管警察開槍權是法律賦予他們的特權,但法律對這種特權也有嚴格限制,不到萬不得已不能開槍,這是現代法治社會應該確立的最基本原則。而鼓勵警察要敢於開槍,無異於鼓勵國家暴力侵犯公民權利。

有利必有弊,在目前維穩壓力下,警察在處置突發事故時愈來愈失去耐心,這隨時會帶來反效果,因為這在膨脹警察權的同時,並不會給社會和公眾帶來真正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