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四年以來,胡偉星以富星商貿廣場房產開發(惠州)有限公司為依托,網羅胡氏家族成員等人,以商養黑,採取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進行強遷、尋釁滋事、打擊報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貸款、妨害作證、偽造證據、開設賭場、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犯罪活動,大肆非法斂財,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另逾廿名被告均判囚
法院經審理認為,胡偉星行為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等七項罪名應予數罪併罰,遂作出以上判決。另三十三名被告人,有四人因拘禁超過追訴期限被終止審理,三人因犯罪情節輕微被免予刑事處罰。其餘被告人分別領刑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至十九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