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被告廣東原創動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製作的《喜羊羊》,對本案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響及誤導其模仿,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男童的法定監護人需賠償原告百分之六十的損失,共十五萬七千多元人民幣。廣東原創動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則承擔原告百分之十五損失,賠償三萬九千多元人民幣,餘下的兩成五責任則由原告監護人自行承擔。
案發於今年四月,八歲的李浩冉及五歲弟弟李浩與八歲的姓李男童到樹林玩耍,期間模仿《喜羊羊》中的燒羊情節,兄弟二人被李綁在樹上致嚴重燒傷,事後被燒小兄弟的家屬將李及廣東原創動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