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該條例的第六款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即若買被拐兒童者沒有虐待兒童,也沒有阻礙警方解救,則完全不用負上法律責任。
嚴懲出賣子女者
此條文近年經常被批評為無法遏止拐賣兒童的主因。公安部刑偵局打拐辦主任陳士渠前日表示,正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依法追究買主刑事責任」的司法解釋,另又會嚴懲出賣親生子女人士,進一步維護兒童及婦女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