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糾紛列尋釁滋事罪

【本報綜合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兩高)聯合發布,「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解釋,指當事人若為發洩情緒無事生非,或在日常矛盾糾紛中藉故生事,而有毆打、辱罵、阻攔他人,甚至起哄鬧事引起公眾混亂等行為,一律構成尋釁滋事罪,可被判監五年,司法解釋今日正式實行。網民狠批百姓在有關解釋下隨時惹官非,質疑目的是打壓民眾對抗暴力執法的自衞行為。

內地官方傳媒報道,兩高前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中列明當事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或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事,而有上述的打人、起哄等行為,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假若矛盾因受害人故意引發、或受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則除外。

有關解釋遭網民口誅筆伐,狠批當局將日常生活的糾紛矛盾納入犯罪可能,民眾動輒得咎,變相是打壓百姓自衞抗爭手段,稱「遭城管暴力對待也不能反抗,不然罪加一等」。

趙連海曾因此罪判刑

內地過去不少維權人士因尋釁滋事罪下牢,「結石寶寶之家」發起人趙連海一○年因號召受三聚氰胺奶粉影響孩子的家長聯合維權訴訟,被判有期徒刑兩年半。維權人士王荔蕻亦因組織民眾聲援被言論控罪的三名福建網民,前年被判監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