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京毅今年五月被一審判刑,他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高院審理認為郭京毅等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刑罰適當。另外五名被告包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註冊局外資管理處原副處長劉偉、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一處原處長孫海渟等的上訴案,同被駁回,維持入獄十一至十四年不等的判刑。
受賄助公司上市
四十六歲的郭京毅,涉嫌在九八年至○八年間,偕劉偉等利用職權,於公司上市審批、股權變更報批等過程中,為多家公司提供幫助,部分賄款來自國美電器前主席黃光裕。孫海渟等則涉嫌於○六至○八年間,在國美接受稅務稽查時受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