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包二奶大婆追債有路

包二奶台商、欠巨款潛逃大陸的通緝犯有難!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昨起正式認可台灣民事判決及裁定,並與大陸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同等效力。法律界人士指台民眾今後可持台灣法院判決書到大陸追債,台商元配更可向二奶索償,「債留台灣,錢進大陸」等經濟犯罪通緝犯無處可逃。

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昨日正式公布「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包括對傳統民事、商事、知識產權、海事等糾紛案件作出的判決;民事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仲裁機構裁決的案件,只要經過大陸法院裁定認可,就能夠具有大陸法院相同的法律效力。

有法律界人士指,現行兩岸常見的民事糾紛,包括台商在大陸包二奶、在台灣的元配取得證據後向法院訴請離婚、請求贍養費,或向二奶索償的民事官司等,往往台灣法院判准後,台商老公早將財產轉往大陸,對第三者更難執行索償,但元配今後可持台灣法院的判決,向大陸法院申請認可後執行。此外,不少大陸新娘嫁到台灣後,因不適應夫家生活,擅自將子女帶回大陸,引發不少監護權官司,將來兩岸法院互相認可判決情況,有助協調這類司法糾紛。

「債留台灣 錢進大陸」再難得逞

去年通過大陸律師資格考試的台灣律師鄭志政指出,許多經濟罪犯在台灣欠債,潛逃到大陸後另外發展事業、東山再起,名下有很多財產,卻不願償還台灣的債務,台灣的債權人即使在台灣打贏官司,也拿不到錢。

鄭續稱,大陸認可台灣的民事判決後,只要台灣的民事判決不違反意識形態及公序良俗,經過大陸中級法院認可後,台灣的債權人就可以憑認可的書面及台灣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向大陸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在大陸的財產。鄭又舉例稱,台灣民眾可直接到大陸討債後,首當其衝的可能會是前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

不過,有學者認為兩岸的法制不同,實際的成效仍待觀察。台灣的司法院官員表示,大陸的生效判決並沒有確定力,判決所屬法院的法官,有權以錯誤為由推翻,因而補充規定的具體成效如何,仍待進一步觀察。有台灣法律學者亦指,兩岸的司法制度有很大的差異,因此在認可和執行上需要很多時間磨合。

本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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