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 之 毫 釐 , 謬 以 千 里 。 一 封 原 應 寄 往 「 新 界 羅 湖 」 的 「 繳 付 定 額 罰 款 通 知 書 」 ( 違 泊 告 票 ) , 在 香 港 郵 政 粗 疏 處 理 下 , 竟 不 分 青 紅 皂 白 , 根 據 「 羅 湖 」 二 字 , 直 接 將 信 件 寄 往 「 深 圳 羅 湖 區 」 , 最 後 須 由 深 圳 郵 政 退 回 本 港 , 才 輾 轉 寄 到 市 民 手 上 , 但 已 錯 過 繳 款 最 後 期 限 。 香 港 郵 政 雖 承 認 職 員 出 錯 , 卻 諉 過 信 封 的 窗 口 式 設 計 及 信 件 地 址 格 式 誤 導 職 員 出 錯 , 圖 推 卸 責 任 。
記 者 馮 國 豪
正 準 備 上 庭 的 袁 先 生 憶 述 香 港 郵 政 「 無 心 之 失 」 時 , 仍 然 一 臉 無 奈 。 袁 先 生 於 去 年 12 月 19 日 接 獲 一 封 寄 自 警 務 處 於 12 月 2 日 發 出 的 信 件 , 有 關 「 繳 付 定 額 罰 款 通 知 書 」 指 其 座 駕 於 11 月 2 日 在 上 水 新 祥 街 違 例 停 泊 , 因 逾 期 未 有 繳 交 罰 款 , 限 令 須 於 12 月 13 日 前 繳 交 。
受 害 人 有 冤 無 路 訴
對 於 接 獲 信 件 之 日 已 錯 過 最 後 期 限 , 袁 先 生 大 感 無 奈 。 不 過 , 當 仔 細 翻 閱 信 件 後 , 袁 先 生 發 現 信 封 上 蓋 有 深 圳 郵 政 於 12 月 12 日 印 上 的 郵 戳 , 「 好 明 顯 封 信 係 寄 錯 去 深 圳 , 搞 到 我 遲 收 通 知 書 , 如 果 唔 係 深 圳 邊 退 番 封 信 , 真 係 有 冤 無 路 訴 ! 」
袁 先 生 即 時 向 警 方 反 映 , 獲 覆 警 方 依 時 寄 出 信 件 , 加 上 地 址 無 誤 , 認 為 逾 期 未 能 接 獲 信 件 與 警 方 無 關 , 並 袁 自 行 向 法 官 解 釋 。 居 於 新 界 羅 湖 得 月 樓 的 袁 先 生 坦 言 , 過 去 不 時 有 信 件 亦 會 誤 寄 內 地 , 未 料 最 新 一 樁 竟 要 鬧 上 法 庭 , 他 說 : 「 咁 多 年 到 底 出 咩 問 題 , 信 係 咁 寄 錯 晒 , 郵 差 到 底 點 搞 ! 」
警 方 發 言 人 稱 , 根 據 調 查 所 得 , 向 袁 先 生 發 出 的 「 繳 付 定 額 罰 款 通 知 書 」 相 信 曾 錯 誤 寄 往 深 圳 , 導 致 當 事 人 未 能 在 最 後 限 期 前 繳 交 罰 款 。 警 方 將 向 法 官 講 述 情 況 , 以 供 參 考 。
香 港 郵 政 發 言 人 承 認 職 員 出 錯 , 但 認 為 問 題 在 於 警 方 錯 將 「 新 界 」 及 「 羅 湖 得 月 樓 」 分 開 兩 行 列 印 , 才 令 員 工 誤 以 為 屬 「 羅 湖 」 郵 件 因 而 誤 發 往 深 圳 。 因 深 圳 郵 政 察 覺 有 誤 , 並 在 郵 件 上 加 蓋 當 地 郵 戳 , 然 後 退 回 香 港 郵 政 。 發 言 人 強 調 , 是 次 錯 誤 乃 個 別 事 件 , 並 已 訓 示 有 關 員 工 , 同 時 亦 已 就 有 關 事 件 作 書 面 解 釋 , 方 便 當 事 人 在 庭 上 辯 解 。
議 員 狠 批 死 不 認 錯
不 過 , 香 港 郵 政 向 袁 先 生 發 出 的 解 釋 信 中 , 對 員 工 失 誤 隻 字 不 提 , 反 而 再 次 強 調 問 題 出 於 「 新 界 」 與 「 羅 湖 」 分 兩 行 列 印 , 香 港 郵 政 無 法 糾 正 寄 件 人 不 完 整 的 地 址 寫 法 。 然 而 , 一 直 強 調 問 題 出 於 分 行 列 印 的 香 港 郵 政 , 向 袁 先 生 發 出 的 信 件 竟 亦 將 「 新 界 」 與 「 羅 湖 」 分 行 列 印 , 被 袁 怒 斥 「 識 話 人 唔 識 話 自 己 」 。
立 法 會 議 員 陳 偉 業 狠 批 香 港 郵 政 向 袁 先 生 的 書 面 解 釋 「 死 不 認 錯 」 , 「 明 明 係 寄 錯 信 , 錯 咪 檢 討 點 解 會 出 錯 囉 , 點 解 硬 賴 地 址 寫 得 衰 ? 」 陳 認 為 , 香 港 郵 政 的 出 錯 「 證 據 確 鑿 」 , 倘 認 為 出 錯 與 警 方 有 關 , 則 應 與 警 方 商 討 解 決 方 法 , 而 非 推 卸 責 任 。
律 師 梁 永 鏗 指 出 , 信 封 上 「 深 圳 郵 政 」 的 郵 戳 及 香 港 郵 政 的 解 釋 信 件 , 均 屬 有 力 證 據 , 當 事 人 向 法 官 解 釋 後 , 只 須 繳 交 320 元 違 泊 罰 款 即 可 。 否 則 , 法 官 將 考 慮 被 告 過 去 紀 錄 而 決 定 罰 則 , 一 般 繳 交 附 加 費 了 事 , 「 如 果 唔 係 深 圳 將 封 信 打 回 頭 , 大 家 都 唔 知 發 生 過 咩 事 , 被 告 就 冇 得 解 釋 ! 」 ( 0121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