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廈大王後人被追1710萬
21/05/2008

上 市 公 司 華 廈 置 業 的 創 辦 人 、 有 「 工 廈 大 王 」 之 稱 的 鍾 江 海 , 於 ○ ○ 年 去 世 後 , 其 正 室 林 美 ( 已 歿 ) 的 後 人 與 其 妾 侍 秦 蘭 鳳 , 隨 即 展 開 連 串 爭 產 訴 訟 , 雙 方 爭 訟 長 達 六 年 , 正 室 後 人 一 方 在 耗 費 四 千 四 百 多 萬 元 律 師 費 後 , 最 終 在 去 年 被 判 敗 訴 。 其 代 表 律 師 昨 日 入 稟 高 院 原 訟 庭 , 指 正 室 後 人 尚 欠 一 千 七 百 一 十 多 萬 元 律 師 費 未 付 , 要 求 法 庭 頒 令 對 方 清 繳 及 支 付 利 息 。

原 告 希 文 律 師 事 務 所 ( 前 名 李 布 英 達 律 師 事 務 所 ) , 八 名 被 告 均 為 鍾 江 海 正 室 所 出 的 女 兒 及 孫 兒 , 包 括 居 於 新 加 坡 的 男 孫 鍾 培 源 、 鍾 培 杰 , 居 於 香 港 的 女 兒 鍾 寶 珠 , 以 及 其 他 正 室 後 人 Cheung Po Geak 、 Cheung Poh Luck 、 Cheung Poh Chit 、 Cheung Yee Ching 及 Cheung Poh Cheok 。

原 告 表 示 , 鍾 江 海 在 ○ ○ 年 十 月 二 日 過 世 , 其 遺 囑 列 出 遺 產 受 益 人 共 廿 人 , 當 中 包 括 本 案 被 告 。 至 於 妾 侍 秦 蘭 鳳 和 她 所 出 的 兩 名 兒 子 , 則 被 委 任 作 遺 囑 執 行 人 。 眾 被 告 在 ○ 二 年 三 月 , 首 次 向 原 告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 試 圖 確 保 遺 囑 執 行 人 適 當 處 理 遺 產 。

爭 訟 六 年 妾 侍 勝 訴
原 告 指 被 告 特 別 關 注 的 是 , 遺 囑 執 行 人 未 有 將 持 有 多 間 公 司 股 份 的 海 外 公 司 納 入 遺 產 之 列 , 估 計 這 些 資 產 總 值 超 過 一 億 元 。

自 ○ 二 年 起 , 眾 被 告 多 次 向 遺 囑 執 行 人 一 方 興 訟 , 包 括 要 求 對 方 交 代 帳 目 、 另 委 臨 時 遺 產 管 理 人 、 及 要 求 將 上 述 的 海 外 公 司 列 入 遺 產 內 。 原 告 在 其 中 四 案 中 , 代 表 被 告 向 對 方 訴 訟 ; 至 ○ 六 年 九 月 , 高 院 原 訟 庭 裁 定 鍾 江 海 生 前 已 將 有 關 公 司 股 份 贈 予 妾 侍 , 故 不 屬 遺 產 , 換 言 之 本 案 被 告 被 判 敗 訴 。 被 告 為 此 繼 續 延 聘 原 告 提 上 訴 , 不 過 上 訴 庭 在 去 年 九 月 駁 回 上 訴 。

原 告 在 訴 狀 中 表 示 , 於 ○ 二 至 ○ 七 年 間 擔 任 被 告 一 方 的 法 律 代 表 , 六 年 以 來 律 師 費 高 達 四 千 四 百 多 萬 元 ; 惟 截 至 現 時 為 止 , 被 告 只 支 付 了 其 中 二 千 七 百 五 十 多 萬 元 , 欠 款 尚 有 一 千 七 百 一 十 多 萬 元 。

案 件 編 號 : HCA 879/2008


鍾 江 海 ( 右 ) 與 兄 弟 鍾 明 輝 ( 中 ) , 生 前 活 躍 地 產 業 務 。 ( 黑 白 資 料 圖 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