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社出術吞導師薪金
12/12/2006

大 專 生 經 網 上 中 介 補 習 社 安 排 替 學 生 補 習 , 卻 誤 墮 騙 局 , 辛 苦 賺 取 的 補 習 薪 金 全 數 被 補 習 社 收 取 作 為 行 政 及 導 師 佣 金 。 事 件 揭 露 , 縱 使 有 中 介 補 習 社 公 然 「 出 術 」 , 在 現 行 法 例 下 , 育 統 籌 局 及 勞 工 處 俱 無 從 監 管 , 令 受 害 人 無 從 追 討 。 育 界 人 士 認 為 當 局 應 從 速 修 訂 過 時 法 例 , 以 加 強 監 管 並 堵 塞 現 存 漏 洞 。

記 者 : 徐 少 琴

袁 小 姐 為 半 工 讀 的 大 專 生 , 早 前 透 過 一 間 中 介 補 習 社 成 功 覓 得 一 份 補 習 , 協 議 以 時 薪 七 十 元 、 每 星 期 三 堂 ( 每 堂 九 十 分 鐘 ) 上 門 替 一 名 中 一 學 生 補 習 。 袁 指 當 時 中 介 補 習 社 負 責 人 聲 稱 於 補 習 十 八 堂 共 廿 七 小 時 後 , 補 習 社 會 收 取 兩 成 補 習 費 作 為 佣 金 。

首 18 堂 薪 水 變 佣 金
個 多 月 後 , 袁 獲 發 首 十 八 堂 的 薪 金 共 一 千 八 百 九 十 元 。 袁 指 該 中 介 補 習 社 以 報 稅 為 由 , 游 說 其 先 將 全 數 薪 金 存 入 該 補 習 社 的 銀 行 戶 口 , 並 稱 稍 後 會 發 還 八 成 薪 金 , 袁 不 虞 有 詐 , 存 入 款 項 。 惟 對 方 收 取 全 數 補 習 費 後 , 卻 寄 出 一 份 註 明 為 「 短 期 承 包 之 私 人 導 師 工 作 證 明 及 合 約 」 , 合 約 上 註 明 收 取 「 首 十 八 堂 之 總 薪 金 用 作 公 司 行 政 及 導 師 佣 金 之 用 」 , 即 全 數 補 習 薪 金 被 補 習 社 侵 吞 。

袁 不 滿 有 關 安 排 而 拒 絕 簽 約 , 並 向 有 關 中 介 補 習 社 負 責 人 追 討 , 獲 覆 該 社 未 收 取 超 過 八 名 學 生 , 毋 須 申 請 任 何 牌 照 , 亦 未 有 成 立 補 習 社 , 主 要 業 務 只 是 代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延 聘 補 習 導 師 。 袁 說 : 「 佢 ( 補 習 社 負 責 人 ) 仲 話 一 早 已 經 講 明 晒 條 款 , 依 家 都 唔 知 點 追 , 惟 有 當 用 千 幾 蚊 買 個 訓 囉 ! 」 為 免 再 遭 該 中 介 補 習 社 「 壓 榨 」 , 袁 自 事 件 後 已 沒 有 為 有 關 學 生 補 習 。

統 局 發 言 人 回 覆 查 詢 時 , 並 未 就 局 方 監 管 中 介 補 習 社 的 情 況 作 回 應 , 亦 表 示 從 未 對 投 訴 補 習 社 之 數 目 及 分 類 匯 集 數 據 。

至 於 勞 工 處 發 言 人 則 說 , 倘 事 件 中 之 導 師 與 學 生 或 家 長 之 間 存 在 僱 傭 關 係 , 介 紹 人 便 有 可 能 從 事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活 動 , 在 《 僱 傭 條 例 》 的 規 定 下 , 職 業 介 紹 所 須 領 有 牌 照 及 不 可 濫 收 求 職 者 佣 金 。

相 反 倘 雙 方 不 存 在 僱 傭 關 係 , 有 關 介 紹 費 便 需 視 乎 導 師 與 補 習 介 紹 公 司 之 協 定 合 約 條 款 而 定 。 如 導 師 認 為 被 補 習 介 紹 公 司 多 收 費 用 , 可 根 據 與 補 習 公 司 訂 定 的 協 議 循 民 事 途 徑 追 討 。

團 體 促 檢 討 堵 漏 洞
不 過 , 香 港 育 政 策 關 注 社 主 席 張 民 炳 則 認 為 , 上 述 事 件 中 , 中 介 補 習 社 收 取 首 個 半 月 薪 金 的 情 況 並 不 合 理 , 懷 疑 涉 詐 騙 成 分 。 至 於 有 關 規 管 問 題 , 張 指 目 前 資 訊 發 達 , 育 單 位 可 透 過 電 腦 、 電 話 及 視 象 會 議 等 渠 道 傳 播 訊 息 , 因 此 固 有 法 例 已 不 合 時 宜 , 促 政 府 從 速 檢 討 以 免 有 人 利 用 灰 色 地 帶 「 出 術 」 。 ( 111181 )


半 工 讀 的 袁 小 姐 , 原 透 過 補 習 幫 補 學 費 , 豈 料 被 騙 得 不 償 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