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歲 男 童 岑 浩 賢 被 斬 傷 案 , 六 名 被 告 其 中 五 人 昨 日 於 高 院 原 訟 庭 , 就 蓄 意 傷 人 等 罪 名 接 受 判 刑 。 主 審 暫 委 法 官 賴 磐 德 形 容 此 案 為 「 最 邪 惡 傷 人 案 」 , 策 劃 全 案 之 主 謀 曾 可 威 , 被 重 判 入 獄 十 八 年 , 其 餘 四 人 亦 被 判 監 二 至 十 年 。 至 於 賢 仔 的 繼 母 孔 敏 儀 , 則 押 後 兩 星 期 判 刑 , 待 其 精 神 及 心 理 報 告 完 成 後 方 決 定 刑 罰 。
本 案 被 告 孔 敏 儀 、 曾 可 威 、 羅 嘉 豪 、 陳 展 航 及 伍 德 榮 , 被 控 在 去 年 八 月 廿 五 日 , 於 梨 木 樹 第 五 座 地 下 外 , 蓄 意 傷 害 當 時 七 歲 男 童 岑 浩 賢 。 孔 、 羅 、 陳 三 人 認 罪 , 曾 、 伍 兩 人 則 在 受 審 後 被 判 罪 成 。 至 於 第 六 名 被 告 楊 勝 光 , 則 承 認 協 助 唆 傷 人 罪 。 六 人 昨 日 求 情 後 , 除 孔 敏 儀 因 被 疑 患 有 產 後 抑 鬱 症 而 須 索 取 報 告 外 , 其 餘 五 人 均 即 時 被 判 刑 。
法 官 賴 磐 德 一 開 始 宣 判 , 便 嚴 正 表 示 : 「 刑 事 法 庭 雖 已 習 慣 面 對 邪 惡 事 情 , 但 本 案 卻 是 多 年 以 來 , 最 為 邪 惡 的 蓄 意 傷 人 案 件 之 一 。 」 他 指 曾 可 威 接 受 始 作 俑 者 孔 敏 儀 的 酬 勞 後 , 便 長 時 間 進 行 策 劃 , 並 冷 血 地 將 計 劃 付 諸 執 行 。 受 曾 可 威 所 聘 斬 人 的 羅 嘉 豪 , 以 及 由 羅 召 來 幫 手 制 服 賢 仔 祖 母 的 陳 展 航 , 亦 都 與 羅 一 樣 , 純 粹 為 錢 而 參 與 其 事 。
斬 孩 童 罪 行 更 嚴 重
法 官 指 本 案 被 斬 的 目 標 人 物 年 僅 七 歲 , 買 兇 者 又 指 定 要 完 全 斬 斷 目 標 人 物 右 手 , 都 是 大 幅 增 加 案 件 嚴 重 性 的 因 素 。 考 慮 到 上 述 三 人 是 在 知 情 下 犯 案 , 法 官 決 定 以 十 八 年 作 為 量 刑 起 點 。 他 表 示 明 白 此 量 刑 起 點 遠 較 一 般 傷 人 案 高 , 但 只 是 反 映 此 案 的 特 殊 嚴 重 性 。 如 要 比 較 , 潑 鏹 毀 容 的 案 件 之 嚴 重 性 或 較 接 近 , 但 此 案 以 孩 童 為 目 標 , 故 仍 有 所 不 及 。 他 又 表 示 , 如 賢 仔 的 手 真 被 斬 斷 , 刑 期 必 定 更 長 。
法 官 指 出 , 曾 可 威 在 證 供 一 面 倒 的 情 況 下 仍 不 認 罪 , 顯 示 他 全 無 悔 意 , 因 此 不 獲 減 刑 , 判 監 十 八 年 。 羅 嘉 豪 和 陳 展 航 則 認 罪 並 作 供 頂 證 同 黨 , 供 詞 誠 實 可 靠 , 故 可 獲 大 幅 減 刑 , 由 十 八 年 減 至 十 年 。 而 陳 更 因 無 親 自 斬 人 , 刑 期 再 獲 減 至 九 年 。 雖 然 兩 人 犯 案 時 俱 十 六 歲 , 但 法 官 認 為 不 論 是 否 成 年 , 都 應 明 白 本 案 罪 行 之 嚴 重 性 , 故 不 接 納 兩 人 以 年 輕 作 減 刑 理 據 。
接 載 司 機 亦 囚 8 年
至 於 擔 任 車 手 的 伍 德 榮 及 為 曾 可 威 招 攬 伍 德 榮 加 入 的 楊 勝 光 , 法 官 則 同 意 兩 人 可 能 只 知 案 件 涉 及 傷 人 , 未 必 知 道 案 件 涉 及 斬 斷 孩 童 之 手 , 故 刑 期 可 較 短 。 不 過 就 算 兩 人 不 知 情 , 但 在 量 刑 時 , 仍 須 考 慮 整 件 事 之 嚴 重 性 。 最 後 法 官 決 定 判 伍 監 禁 八 年 , 而 楊 承 認 的 協 助 唆 傷 人 罪 , 法 官 則 以 最 高 刑 罰 三 年 監 禁 作 考 慮 起 點 , 因 他 認 罪 , 最 後 獲 減 為 兩 年 。
本 案 被 法 官 形 容 為 多 年 來 最 邪 惡 的 案 件 , 連 案 件 主 控 官 亦 有 同 感 。 已 有 逾 二 十 年 檢 控 經 驗 的 律 政 司 高 級 助 理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沈 仲 平 , 在 判 決 後 亦 表 示 , 此 案 是 他 檢 控 生 涯 之 中 , 其 中 一 宗 最 嚴 重 和 最 殘 酷 的 案 件 。 對 於 受 案 件 影 響 的 賢 仔 一 家 , 他 感 到 十 分 遺 憾 。 但 他 更 關 注 的 是 兩 名 年 僅 十 六 歲 的 中 學 生 , 何 以 竟 被 招 攬 成 為 斬 人 兇 徒 。 他 覺 得 這 點 , 很 值 得 再 去 深 思 。
負 責 調 查 此 案 的 新 界 南 總 區 刑 事 部 高 級 警 司 陳 國 強 亦 稱 尊 重 法 庭 裁 決 , 相 信 市 民 會 為 公 義 得 以 彰 顯 而 高 興 。 他 表 示 在 調 查 初 期 , 曾 懷 疑 案 件 涉 及 黑 幫 、 錢 債 、 甚 至 神 經 漢 傷 人 , 但 很 快 便 縮 窄 至 家 庭 問 題 。 期 間 市 民 的 支 持 和 特 首 對 案 件 的 關 注 , 都 振 奮 了 調 查 人 員 士 氣 。
案 件 編 號 : HCCC32,33/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