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50輛小巴上限遭挑戰
25/08/2006

香 港 自 七 六 年 起 將 全 港 註 冊 公 共 小 巴 數 目 上 限 定 為 四 千 三 百 五 十 輛 後 , 該 上 限 至 今 已 維 持 三 十 年 不 變 , 立 法 會 今 年 五 月 再 通 過 決 議 , 把 該 上 限 的 有 效 期 延 長 五 年 至 二 ○ 一 一 年 。 一 間 旗 下 擁 有 八 十 輛 公 共 小 巴 車 隊 及 資 產 達 五 億 元 的 小 巴 公 司 , 入 稟 高 院 對 此 申 請 司 法 覆 核 , 要 求 撤 銷 立 會 有 關 決 議 。

申 請 人 捷 匯 運 輸 有 限 公 司 , 由 上 市 公 司 進 智 公 共 交 通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的 執 行 董 事 黃 文 傑 、 黃 靈 新 及 伍 瑞 珍 持 有 , 捷 匯 報 稱 的 地 址 亦 位 於 進 智 公 交 所 屬 的 辦 公 室 內 。 本 報 昨 向 進 智 公 交 查 詢 事 件 時 , 該 公 司 聲 稱 負 責 人 不 在 香 港 , 故 不 會 有 任 何 回 應 。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表 示 , 小 巴 在 本 港 交 通 政 策 中 主 要 扮 演 輔 助 交 通 角 色 , 決 定 將 小 巴 數 目 凍 結 在 四 千 三 百 五 十 輛 水 平 前 , 政 府 曾 評 估 過 市 場 對 小 巴 服 務 需 求 , 確 定 小 巴 在 巿 場 佔 有 率 維 持 在 一 成 半 至 一 成 六 水 平 , 加 上 未 來 鐵 路 網 絡 亦 會 擴 展 , 看 不 到 短 期 內 公 共 小 巴 服 務 需 求 會 出 現 重 大 改 變 。

據 《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 政 府 有 權 為 各 類 車 種 設 定 註 冊 數 目 上 限 , 政 府 自 七 六 年 起 , 將 公 共 小 巴 數 目 的 上 限 定 於 四 千 三 百 五 十 輛 水 平 。 卅 年 來 經 立 法 會 多 次 決 議 , 上 限 一 直 維 持 不 變 , 上 一 次 決 議 的 有 效 期 至 今 年 六 月 屆 滿 。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今 年 五 月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動 議 , 要 求 繼 續 維 持 該 上 限 至 二 ○ 一 一 年 , 於 五 月 底 獲 立 法 會 通 過 及 刊 憲 生 效 。

指 政 府 立 會 諮 詢 不 足
申 請 人 在 入 稟 狀 指 , 政 府 自 九 七 年 後 , 已 沒 有 再 全 面 檢 討 公 共 小 巴 政 策 , 當 局 向 立 法 會 提 出 這 次 動 議 前 , 沒 有 諮 詢 公 眾 和 業 界 意 見 , 立 法 會 議 員 在 開 會 前 不 足 一 個 月 , 才 收 到 局 長 就 動 議 的 發 言 , 該 發 言 僅 供 議 員 傳 閱 , 沒 有 向 外 界 公 開 。 而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收 到 局 方 的 資 料 後 , 也 沒 有 諮 詢 公 眾 及 在 內 務 委 員 會 中 討 論 , 已 構 成 程 序 上 不 公 平 。

業 界 兩 主 席 反 對 增 牌
申 請 人 指 香 港 人 口 和 交 通 網 絡 不 斷 膨 脹 , 小 巴 有 發 展 空 間 , 註 冊 公 共 小 巴 的 上 限 數 目 已 維 持 卅 年 不 變 ; 反 觀 專 利 巴 士 及 的 士 數 目 卻 不 斷 增 加 , 增 加 公 共 小 巴 數 目 不 會 引 發 進 一 步 交 通 問 題 。 然 而 , 立 法 會 通 過 涉 案 決 議 時 , 未 有 考 慮 上 述 背 景 , 故 有 關 決 議 屬 不 合 理 。

業 界 中 人 則 各 持 己 見 , 香 港 九 龍 新 界 公 共 專 線 聯 合 總 會 主 席 梁 雄 反 對 增 發 小 巴 牌 , 指 此 舉 會 令 「 搵 食 更 艱 難 」 。 公 共 小 型 巴 士 總 商 會 主 席 凌 志 強 稱 , 一 旦 增 發 小 巴 牌 會 令 小 巴 牌 價 下 滑 , 令 小 巴 車 主 陷 入 資 產 貶 值 危 機 。

案 件 編 號 : HCAL 93/2006

公 共 小 巴 四 千 三 百 五 十 輛 的 上 限 , 遭 進 智 公 交 旗 下 的 捷 匯 運 輸 , 入 稟 高 院 申 請 司 法 覆 核 , 要 求 撤 銷 立 會 有 關 決 議 。 ( 陳 德 賢 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