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疑兇開學求保釋 04/09/2005
轟 動 全 港 的 七 歲 男 童 岑 浩 賢 被 斬 傷 案 , 警 方 連 日 緝 兇 成 功 拘 捕 十 一 人 , 其 中 四 名 男 女 包 括 涉 案 的 賢 仔 繼 母 、 刀 手 、 的 士 司 機 及 中 間 人 , 昨 日 被 解 往 荃 灣 法 院 提 堂 , 正 式 落 案 控 以 一 項 串 謀 有 意 圖 傷 人 罪 , 四 人 暫 時 毋 須 答 辯 。 控 方 在 庭 上 指 賢 仔 繼 母 是 案 中 主 謀 , 透 過 中 間 人 聯 絡 , 安 排 今 年 升 讀 中 四 的 十 六 歲 男 生 擔 當 刀 手 行 兇 後 , 由 的 士 司 機 載 離 現 場 。 裁 判 官 李 家 齊 表 示 鑑 於 案 情 嚴 重 及 相 信 被 告 會 伺 機 潛 逃 , 故 將 四 人 還 押 監 房 看 管 , 以 待 科 學 鑑 證 及 警 方 進 一 步 調 查 , 案 件 押 後 至 本 月 三 十 日 再 提 訊 。 被 警 方 鎖 定 為 案 中 主 謀 的 首 被 告 孔 敏 儀 ( 二 十 歲 ) , 是 案 中 受 害 人 賢 仔 的 繼 母 , 報 稱 任 職 侍 應 ; 次 被 告 是 就 讀 中 四 的 男 學 生 陳 展 航 ( 十 六 歲 ) ; 第 三 被 告 伍 德 榮 ( 四 十 七 歲 ) , 報 稱 任 職 的 士 司 機 ; 以 及 報 稱 職 業 為 司 機 的 第 四 被 告 楊 勝 光 ( 廿 五 歲 ) , 四 人 同 被 控 一 項 串 謀 有 意 圖 傷 人 罪 。 控 罪 指 四 人 今 年 八 月 廿 五 日 , 在 荃 灣 梨 木 樹 五 座 地 下 對 開 , 與 其 他 人 士 串 謀 非 法 及 惡 意 傷 害 七 歲 男 童 岑 浩 賢 , 意 圖 令 他 身 體 受 嚴 重 傷 害 。 控 方 指 繼 母 主 謀 控 方 在 庭 上 透 露 案 情 指 , 首 被 告 孔 敏 儀 為 案 中 主 謀 , 她 指 使 第 四 被 告 楊 勝 光 代 為 安 排 刀 手 及 準 備 逃 走 之 的 士 。 事 後 楊 以 「 中 間 人 」 身 份 聯 絡 次 被 告 陳 展 航 擔 任 刀 手 , 又 安 排 第 三 被 告 伍 德 榮 以 的 士 接 載 刀 手 逃 離 現 場 。 控 方 表 示 因 案 情 嚴 重 , 各 被 告 有 預 謀 地 透 過 精 密 組 織 及 計 畫 , 於 光 天 化 日 下 向 七 歲 男 童 施 以 嚴 重 暴 力 , 將 他 手 部 斬 傷 致 日 後 出 現 後 遺 症 。 控 方 稱 本 案 除 了 此 四 名 被 告 外 , 警 方 再 拘 捕 另 外 四 名 涉 案 人 士 , 他 們 現 時 仍 在 警 署 接 受 調 查 , 當 中 包 括 另 一 名 「 中 間 人 」 , 預 計 另 外 四 人 將 於 下 周 初 會 帶 上 法 庭 提 訊 , 屆 時 兩 案 將 申 請 合 併 處 理 。 控 方 續 指 案 中 尚 有 一 名 疑 犯 在 逃 。 四 被 告 全 數 收 監 四 名 被 告 中 , 首 被 告 並 無 保 釋 申 請 , 其 餘 三 名 被 告 則 提 出 保 釋 申 請 ; 年 僅 十 六 歲 、 就 讀 中 四 的 次 被 告 陳 展 航 , 昨 日 竟 以 新 學 年 「 開 學 」 為 由 向 法 庭 申 請 保 釋 。 裁 判 官 考 慮 案 情 嚴 重 、 被 告 有 潛 逃 的 可 能 、 案 中 尚 有 在 逃 人 士 , 以 及 為 免 影 響 警 方 調 查 等 , 否 決 眾 被 告 的 保 釋 申 請 , 四 名 被 告 需 還 押 懲 署 看 管 。 案 件 現 押 後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再 提 訊 , 期 間 待 政 府 化 驗 所 就 案 中 檢 取 的 衣 物 、 血 漬 及 皮 膚 組 織 進 行 大 型 科 學 鑑 證 、 警 方 進 一 步 調 查 及 索 取 法 律 意 見 。 根 據 法 例 , 「 串 謀 有 意 圖 傷 人 罪 」 是 違 反 《 侵 害 人 身 罪 條 例 》 及 《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 即 任 何 人 與 其 他 人 達 成 某 項 行 為 的 協 議 並 落 實 進 行 , 以 任 何 方 式 非 法 及 惡 意 傷 害 任 何 人 導 致 對 方 身 體 受 嚴 重 傷 害 , 一 經 定 罪 可 判 以 終 身 監 禁 。 案 件 編 號 : TWCC 2396/2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