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采兒涉藏毒甩難新 聞 — 要 聞

藝 人 應 采 兒 涉 嫌 藏 毒 案 昨 審 結 , 主 審 的 裁 判 官 昨 裁 決 時 , 指 出 他 對 被 告 拋 毒 品 的 目 的 作 出 過 三 個 推 測 , 但 最 終 認 為 全 部 不 能 成 立 , 他 又 指 陳 國 基 警 長 被 辯 方 代 表 律 師 盤 問 時 , 曾 承 認 自 己 對 於 被 告 拋 毒 品 的 描 述 有 三 個 不 同 的 版 本 , 故 認 為 警 長 在 盤 問 時 的 證 供 有 揣 測 的 成 分 , 因 此 認 為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若 判 被 告 有 罪 , 是 不 安 全 的 做 法 , 故 裁 定 被 告 無 罪 獲 當 庭 釋 放 。

裁 判 官 解 釋 他 判 案 時 關 注 的 三 方 面 , 首 先 , 對 於 被 告 拋 毒 品 的 目 的 作 出 三 個 推 測 , 先 假 設 被 告 當 時 欲 拋 棄 手 中 的 東 西 , 第 一 個 假 設 是 如 果 她 欲 拋 於 車 內 , 哪 為 何 她 要 開 車 門 ? 第 二 是 法 官 不 明 白 被 告 把 毒 品 拋 於 車 門 邊 底 有 何 意 圖 ? 第 三 是 如 果 她 想 拋 於 地 上 , 但 陳 國 基 警 長 指 當 時 二 人 的 距 離 只 有 四 至 六 吋 , 即 雙 方 可 清 楚 看 到 對 方 , 法 官 不 明 白 被 告 在 此 情 況 下 怎 會 仍 然 這 樣 做 。

警 長 承 認 前 言 不 對 後 語
對 於 陳 國 基 警 長 在 辯 方 盤 問 下 , 承 認 他 對 於 被 告 拋 毒 品 的 動 作 有 三 個 不 同 的 版 本 , 包 括 陳 案 發 後 所 錄 的 證 人 口 供 、 補 錄 口 供 及 庭 上 證 供 。 第 三 個 版 本 是 陳 在 辯 方 盤 問 下 所 做 , 但 有 很 多 證 供 他 都 指 自 己 忘 記 了 , 例 如 陳 在 盤 問 時 指 , 劉 姓 上 司 沒 有 吩 咐 他 到 現 場 拍 照 及 繪 畫 草 圖 , 但 當 辯 方 向 他 讀 出 劉 姓 上 司 的 口 供 證 據 時 , 陳 即 表 示 是 自 己 忘 記 了 。

法 庭 總 書 記 作 品 格 證 人
法 官 認 為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 法 庭 需 考 慮 及 懷 疑 陳 是 否 目 擊 事 件 , 抑 或 只 是 他 的 揣 測 或 他 本 人 的 詮 釋 , 法 官 亦 對 被 告 手 中 是 否 握 東 西 也 感 到 有 疑 問 。

應 采 兒 昨 日 沒 有 出 庭 作 供 , 辯 方 亦 無 傳 召 其 他 證 人 , 只 呈 上 控 辯 雙 方 同 意 的 文 件 , 包 括 證 明 被 告 在 香 港 、 台 灣 及 紐 約 三 地 均 無 案 底 的 文 件 , 以 及 一 份 私 家 醫 生 驗 尿 報 告 , 報 告 指 被 告 在 案 發 後 , 即 去 年 十 一 月 九 日 至 本 年 三 月 十 日 , 曾 經 十 七 次 驗 尿 , 每 次 均 有 護 士 陪 伴 , 但 未 有 發 現 被 告 有 吸 毒 象 。

辯 方 又 將 三 封 由 紐 約 建 築 師 、 法 庭 總 書 記 及 法 庭 助 理 文 員 所 撰 寫 品 格 證 明 信 件 呈 堂 , 內 容 指 應 采 兒 的 父 母 重 視 女 兒 的 育 , 他 們 不 相 信 傳 媒 指 被 告 涉 嫌 藏 毒 , 認 為 有 關 報 道 對 被 告 殘 忍 。

品 格 信 上 又 指 出 應 采 兒 是 一 個 自 律 、 奉 公 守 法 、 聰 明 勤 奮 的 人 , 她 有 良 好 的 品 格 , 絕 不 會 浪 費 時 間 在 沒 有 意 義 的 消 遣 上 。

被 告 應 采 兒 , 原 名 丁 文 , 在 本 案 中 她 被 控 一 項 管 有 危 險 藥 物 罪 。 控 罪 指 被 告 於 二 ○ ○ 四 年 十 一 月 六 日 , 在 九 龍 塘 金 巴 倫 道 四 十 九 號 外 , 管 有 一 個 膠 袋 載 有 點 四 六 克 粉 末 , 含 有 點 三 五 克 可 卡 因 。

案 件 編 號 : KCCC 14445/2004


應 采 兒 與 父 親 輕 鬆 地 離 開 法 院 。 ( 蕭 嘉 欣 攝 )


應 采 兒 於 去 年 在 金 巴 倫 道 被 捕 。


警 長 陳 國 基 離 開 法 院 時 , 顯 得 垂 頭 喪 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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