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文署館長串騙候判新 聞 — 本 港 新 聞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館 長 鄒 興 華 , 串 謀 一 名 經 營 有 困 難 的 考 古 承 辦 商 , 詐 騙 古 物 古 蹟 辦 事 處 總 值 二 十 五 萬 元 的 七 份 考 古 工 程 合 約 , 兩 人 昨 日 在 九 龍 城 法 院 被 裁 定 罪 成 。 律 師 指 鄒 犯 案 並 非 為 個 人 利 益 , 只 是 本 港 考 古 學 人 力 及 資 源 不 足 , 鄒 為 留 住 考 古 工 作 人 才 而 犯 罪 。 鄒 現 等 候 拿 取 社 會 服 務 令 報 告 , 押 後 至 五 月 廿 五 日 判 決 , 而 承 辦 商 則 被 判 監 半 年 。

被 告 鄒 興 華 ( 四 十 四 歲 ) 和 李 羽 聲 ( 四 十 三 歲 ) 被 裁 定 一 項 串 謀 詐 騙 罪 名 成 立 , 另 李 被 裁 定 六 項 串 謀 詐 騙 罪 成 。 律 師 指 鄒 曾 向 廉 署 明 確 指 出 : 「 香 港 考 古 學 艱 苦 , 資 源 人 手 少 。 咁 少 人 做 , 所 以 要 保 留 住 呢 人 , 你 要 人 幾 個 月 無 飯 開 ? 到 考 古 學 要 人 用 時 , 你 叫 人 點 放 棄 份 工 ( 新 工 作 ) 呢 , ( 咁 做 ) 係 想 部 門 同 考 古 學 好 。 」

律 師 又 指 , 鄒 在 案 件 中 並 無 取 得 利 益 , 涉 案 的 工 程 又 順 利 完 成 , 並 無 對 政 府 造 成 損 害 , 這 些 都 證 明 鄒 不 是 為 金 錢 利 益 而 犯 案 。 身 為 高 級 公 務 員 的 鄒 卻 因 被 定 罪 後 , 將 會 失 去 三 百 多 萬 元 退 休 金 及 其 他 福 利 。

古 蹟 諮 委 會 主 席 求 情
香 港 古 蹟 古 物 諮 詢 委 員 會 主 席 龍 炳 頤 、 姓 劉 的 香 港 大 學 美 術 博 物 館 執 行 總 監 等 近 七 十 名 人 士 , 昨 日 致 函 法 庭 為 鄒 求 情 。 法 庭 最 後 同 意 取 閱 鄒 的 社 會 服 務 令 報 告 再 判 決 。

案 情 大 要 指 出 , 根 據 規 定 , 一 間 公 司 不 得 在 同 一 時 間 向 古 蹟 辦 事 處 接 辦 兩 份 外 判 工 作 。 而 身 為 田 野 考 古 事 務 所 東 主 的 李 羽 聲 , 在 二 ○ ○ 一 年 一 月 至 十 一 月 間 卻 指 示 多 名 職 員 , 由 職 員 以 個 人 名 義 , 與 古 蹟 辦 事 處 簽 署 共 七 份 合 約 , 合 約 中 訛 稱 有 關 工 程 是 由 該 名 職 員 負 責 , 但 實 情 所 有 合 約 的 真 正 擁 有 人 是 李 , 大 部 分 合 約 所 得 款 項 最 終 亦 歸 李 所 有 。 鄒 興 華 負 責 簽 署 其 中 一 份 合 約 , 亦 對 事 件 知 情 。 結 果 , 承 辦 商 李 羽 聲 被 判 入 獄 半 年 。 案 件 編 號 : KCCC 16883/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