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街奪命石屎 業主租客賠155萬新 聞 — 本 港 新 聞

旺 角 「 女 人 街 」 九 九 年 發 生 大 廈 外 牆 僭 建 簷 篷 石 屎 剝 落 , 墮 下 擊 斃 樓 下 女 小 販 的 慘 劇 , 死 者 的 家 屬 其 後 興 訟 向 肇 事 單 位 業 主 、 租 客 和 大 廈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索 償 。 高 院 昨 日 裁 定 , 除 業 主 須 負 責 任 外 , 租 客 沒 有 做 好 維 修 , 同 樣 要 負 責 , 業 主 和 租 客 須 合 共 賠 償 逾 一 百 五 十 五 萬 元 給 死 者 的 家 屬 。

事 發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八 月 十 日 下 午 , 四 十 一 歲 女 小 販 廖 銀 芳 在 俗 稱 「 女 人 街 」 的 通 菜 街 國 榮 大 廈 對 開 擺 賣 , 期 間 遭 國 榮 大 廈 頂 樓 僭 建 的 簷 篷 剝 落 的 石 屎 擊 斃 , 她 的 家 屬 向 業 主 謝 耀 培 和 何 麗 冰 、 租 客 陳 國 志 ( 全 為 譯 音 ) 及 國 榮 大 廈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索 償 三 百 萬 元 。 業 主 在 沒 有 提 出 抗 辯 情 況 下 , 早 已 被 裁 定 須 為 事 件 負 責 。 租 客 及 大 廈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則 提 出 抗 辯 。

肇 事 單 位 租 客 辯 稱 , 他 與 業 主 所 立 的 租 約 , 未 有 規 定 哪 一 方 要 負 責 維 修 大 廈 外 牆 , 暗 示 業 主 要 負 責 維 修 外 牆 , 加 上 他 不 知 道 外 牆 有 潛 伏 的 毛 病 , 他 因 此 毋 須 負 上 責 任 。

暫 委 法 官 杜 溎 峰 指 出 , 租 客 身 為 屋 宇 的 佔 用 者 , 一 般 都 要 負 上 最 主 要 的 責 任 。 而 馬 路 旁 邊 屋 宇 的 佔 用 者 , 要 做 足 屋 宇 維 修 , 以 防 屋 宇 對 路 人 構 成 危 險 , 無 論 租 約 如 何 規 定 , 租 客 仍 然 有 這 方 面 的 責 任 , 假 如 租 約 規 定 業 主 負 責 維 修 , 租 客 可 以 將 賠 償 責 任 轉 到 業 主 身 上 。

另 外 , 日 久 失 修 並 不 構 成 潛 伏 毛 病 , 陳 仍 須 負 上 維 修 責 任 。 由 於 陳 沒 有 做 好 維 修 而 引 致 意 外 , 所 以 要 賠 償 給 死 者 的 家 屬 。

官 指 死 者 夫 誇 大 損 失
至 於 國 榮 大 廈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官 表 示 法 團 並 非 肇 事 僭 建 物 的 業 主 或 租 客 , 對 該 處 又 沒 有 控 制 權 , 所 以 毋 須 負 責 檢 查 和 維 修 該 處 , 也 毋 須 為 意 外 負 責 。

在 賠 償 方 面 , 法 官 指 出 , 死 者 的 丈 夫 梁 曾 雄 ( 譯 音 ) 曾 收 受 非 法 外 圍 賭 注 , 梁 雖 在 庭 上 聲 稱 自 九 九 年 起 已 不 再 收 受 外 圍 賭 注 , 並 要 死 者 養 家 , 但 是 梁 的 銀 行 戶 口 在 意 外 後 仍 常 有 十 萬 至 三 十 萬 元 現 金 出 入 , 顯 示 梁 仍 有 收 受 外 圍 賭 注 及 出 錢 養 家 , 認 為 梁 只 是 誇 大 損 失 。 法 官 最 終 下 令 死 者 的 家 屬 可 得 一 百 五 十 餘 萬 元 賠 償 。

案 件 編 號 : HCPI 595 / 2002

肇 事 的 石 屎 塊 從 國 榮 大 廈 十 一 樓 外 窗 上 塌 下 。 ( 資 料 圖 片 )

意 外 發 生 後 醫 護 人 員 趕 至 為 廖 銀 芳 進 行 急 救 , 而 肇 事 的 石 屎 塊 ( 紅 圈 示 ) 當 時 則 棄 在 路 旁 。 ( 資 料 圖 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