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 讓 路 救 護 車   新 巴 司 機 罪 成

有 逾 卅 年 駕 駛 經 驗 的 一 名 新 世 界 巴 士 公 司 司 機 , 因 堅 持 要 執 行 公 司 守 則 , 不 服 從 一 名 警 員 勸 喻 他 先 讓 路 予 救 護 車 前 赴 交 通 意 外 現 場 , 直 至 在 巴 士 站 等 候 的 乘 客 看 不 過 眼 加 入 齊 聲 勸 喻 , 司 機 始 肯 屈 服 。 該 名 司 機 結 果 被 控 以 兩 項 沒 有 服 從 穿 制 服 的 警 務 人 員 , 及 沒 有 讓 路 給 救 護 車 罪 名 , 昨 日 在 西 區 裁 判 法 院 被 裁 定 罪 名 成 立 , 判 罰 款 共 八 百 元 。

被 告 羅 伯 流 ( 五 十 八 歲 ) 否 認 控 罪 。 一 名 女 警 員 作 供 稱 , 去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早 上 九 時 左 右 , 她 接 報 得 悉 在 紅 磡 海 底 隧 道 香 港 入 口 處 發 生 交 通 意 外 及 有 人 受 傷 。 當 她 到 達 現 場 時 , 發 現 路 面 交 通 擠 塞 , 而 被 告 駕 的 116 號 線 新 巴 正 橫 放 , 阻 礙 在 後 的 救 護 車 前 進 。

拖 延 差 不 多 五 分 鐘
女 警 於 是 上 前 勸 喻 被 告 暫 時 將 巴 士 駛 往 另 一 條 行 車 線 , 待 救 護 車 離 開 後 , 她 會 幫 助 被 告 將 車 輛 駛 回 原 來 的 路 線 , 但 被 告 卻 表 示 要 先 致 電 通 知 上 級 才 可 改 道 。

女 警 員 指 被 告 期 間 不 斷 打 手 提 電 話 , 但 卻 沒 有 未 接 通 過 。

女 警 員 續 稱 , 就 算 她 向 被 告 表 示 救 護 車 要 趕 往 救 人 , 但 被 告 仍 沒 有 回 應 , 差 不 多 拖 延 了 五 分 鐘 , 女 警 再 次 喚 被 告 讓 路 , 可 是 被 告 仍 堅 持 要 先 通 知 上 級 。 女 警 稱 直 至 在 巴 士 站 等 候 的 乘 客 一 齊 喚 被 告 讓 路 , 被 告 始 肯 駛 開 車 輛 。

而 被 告 則 說 出 另 一 版 本 。 他 辯 稱 自 己 當 日 從 未 打 過 手 提 電 話 , 以 及 他 根 本 不 知 道 後 面 有 救 護 車 。 被 告 還 稱 女 警 喚 他 將 車 輛 駛 往 另 一 條 行 車 線 的 建 議 根 本 不 可 行 , 因 為 當 時 該 行 車 線 停 泊 了 多 輛 貨 車 。

但 女 警 員 否 定 了 被 告 的 說 法 , 她 表 示 該 行 車 線 當 時 是 禁 區 時 間 , 所 以 根 本 沒 有 車 輛 停 泊 , 此 點 當 日 在 被 告 車 上 乘 客 亦 可 證 實 。

證 供 並 不 影 響 判 決
裁 判 官 裁 決 時 表 示 , 雖 然 控 方 兩 名 證 人 的 證 供 有 異 , 但 並 不 影 響 案 件 的 結 果 。 何 況 , 在 被 告 車 上 的 乘 客 無 必 要 冤 枉 被 告 , 因 此 , 裁 定 被 告 罪 名 成 立 。

被 告 求 情 稱 自 己 駕 駛 巴 士 卅 多 年 , 從 以 前 的 中 華 巴 士 到 現 在 的 新 巴 , 他 是 家 中 的 經 濟 支 柱 , 月 入 一 萬 多 元 , 一 家 七 口 都 靠 他 供 養 , 望 法 庭 輕 判 。 而 被 告 離 庭 時 仍 一 臉 理 直 氣 壯 表 示 , 自 己 只 是 遵 從 公 司 的 車 長 手 冊 辦 事 。

他 又 指 此 案 他 有 向 公 司 報 告 但 未 獲 理 會 , 而 自 己 又 沒 有 加 入 工 會 , 認 為 自 己 只 是 輸 在 沒 錢 聘 請 律 師 。 被 告 一 再 表 示 自 己 冤 枉 。

新 巴 發 言 人 表 示 , 新 巴 並 無 收 過 事 件 中 的 新 巴 司 機 報 告 事 件 , 他 們 將 於 短 期 內 約 見 該 名 司 機 , 給 他 一 個 解 釋 機 會 , 現 時 並 無 計 畫 對 他 作 出 任 何 處 分 。

案 件 編 號 : WSS 3313 、 3314/2002

被 控 不 讓 路 的 新 巴 司 機 在 庭 外 展 示 車 長 手 冊 , 堅 持 自 己 無 辜 , 只 是 遵 守 公 司 規 矩 辦 事 。 ( 記 者 梁 偉 年 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