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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前甄別洋狀 省法庭資源

港府擬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處理涉及國安法案件的問題。 港府擬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處理涉及國安法案件的問題。
港府擬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處理涉及國安法案件的問題。
【本報訊】政府早前表明將會盡快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處理好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處理涉及《港區國安法》案件的問題。有港府官員昨日在電台節目表示,過往海外律師參與案件時制度相對寬鬆,並無考慮國家安全因素,修訂條例是希望補充以前沒有處理的問題。本港一向較其他普通法地區開放,故不宜一刀切禁止所有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而要考慮個別案件的情況,若特首平衡各種因素後,認為對國安無不利影響,就可容許海外律師參與。
官員指非一刀切禁參與國安案
當局建議中加入「申請前甄別程序」,海外律師要先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才可正式向法院提交申請,之後要再由特首發出證明書,才能參與案件。該官員指出,初步甄選時,行政長官只是視乎基本資料,判斷有沒有實質機會獲批,並非最終決定。至於取得「特首證明書」的程序,需要向法庭入稟,再經由特首處理,若申請並無理據,就可篩走無可能成功的個案,毋須浪費法庭資源。
壹傳媒黎智英獲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涉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抗辯,政府終極上訴失敗。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其後就《港區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作出解釋後,政府早前指會積極研究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而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或變相推翻黎智英准聘英御狀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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