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地址販毒案 上訴庭斥律政司 放生更大嫌疑者

【本報訊】20歲青年借出地址代朋友收取一張郵遞通知卡,竟被捲入一宗嚴重的販毒案,他其後更被裁定企圖販毒罪成,被判監23年,被囚獄中4年半後,直至於上月上訴得直才可重獲自由。

上訴庭昨日頒下判決理由書,批評律政司處理本案的手法指出,原審法官在審訊期間已明確指出本案證據薄弱,並要求律政司考慮向上訴人錄口供,指證嫌疑更大的舊同事,律政司竟欣然接受一名可能是無辜的人認罪,並繼續檢控,但卻「放生」同案可能參與程度和罪責更大的被告,案件使人對香港檢控系統的印象大打折扣。

案情顯示,上訴人馬家健於2016年借出自己的地址,代一名姓洪的舊同事收取一張郵遞通知卡。涉案的郵包於2016年10月19日由巴西運抵香港,海關發現郵包內有1,185克可卡因,市值約190萬元。海關曾派人一再把郵包送到上訴人的住所,但都無人接收,遂留下郵遞通知卡。上訴人後來按指示把通知卡交給他人。海關於同年11月先後拘捕上訴人及洪,並在洪的家中搜出約10克可卡因。

上訴人否認知道郵包內有毒品,表示為了1,000元而借出地址,只是代為接收郵遞通知書,不用去領取郵包。兩人最初一同被控販毒罪,但上訴人在接受最初的法律團隊的意見後願意認罪,以換取洪被撤控。律政司結果控告上訴人企圖販運1,185克可卡因,他在裁判法院認罪,案件交由高院判刑。洪只是被控在家中販運約10克可卡因,該案交由區院審理。

上訴人認罪非自願

上訴人其後更換律師團隊,要求推翻認罪,指發現原來的法律代表的律師費是由洪支付,懷疑當中有利益衝突之嫌,他被唆擺下才認罪。高院法官張慧玲在聽取證供後,裁定上訴人的認罪不是出於自願,准他改為不認罪。案件其後交由法官陳慶偉審理,陳官在審訊期間質疑應否繼續檢控上訴人,上訴人最初的法律代表有將罪責推給上訴人之嫌,以換取洪得以開脫,更表示自己做了高院法官十年,從未遇過一宗如此令他感到不安的案件。惟控方其後表示刑事檢控專員決定繼續檢控上訴人。陪審團其後僅以五比二大比數判上訴人罪成,上訴人被判監23年。

上訴庭除撤銷上訴人的定罪外,又指本案仍有很多疑問未被解答,包括:律政司為何會就本案撤銷檢控洪;有否調查上訴人原來的法律代表等。案件編號:CACC 29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