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則鳴:欲加之罪 何需有詞

司法不公,雙重標準,家屬呼冤,聲淚俱下。聞者傷心,聽者流淚。不平則鳴,若不鳴之,何以自詡,為民請命?

區域法院這次用盡該級法院的最高量刑權限,重判「7‧21」暴動案罪名成立人士最高入獄7年,所作判決是自黑色暴亂爆發以來,無論從量刑的任何角度,都與之前同級所有法院所判定罪而量刑的同類性質案件的判刑都雙重標準,引起公眾質疑和強烈不滿。

筆者強烈要求司法當局立即檢討及重審,強烈支持當事人及家屬上訴,強烈要求特區政府盡快成立量刑委員會,避免法庭判決再出現雙重標準的不公冤案。

這次量刑判決絕對是不公,令所有稍為有點常識的人,也不要說有否法律知識背景的人,也不要說有甚麼政治見解的人,只要看三項原則比較便肯定是冤案。

首問,白衣人的藤條作案工具怎說也不會兇殘過汽油彈、鏹水彈、TATP炸藥、雷射筆、彈叉、弓箭、磚頭、渠蓋、利刃、電油等可嚴重傷害人體的武器吧?過去用這些武器作案的人,有哪位因此被判7年?

再問,暴動案的白衣人在整個事件中並非預謀,只是防衞性質,案發地點也只是在他們的家園,與黑衣人遠道入侵性、預謀性完全是兩回事,難道百姓自衞保鄉比匪徒暴力破壞更壞嗎?

三問,百姓自衞防暴的被動性防禦行動難道比有預謀、有組織、有計劃的非法佔中罪、旺角暴動罪、中大暴動罪、理大暴動罪、襲警罪、搶槍罪、飛渠蓋殺人罪等等罪行還要嚴重嗎?

「欲加之罪、何患無詞?」不合常理重判7年頂角區域法院的最高刑期,公理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