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擬賦權主席 設討論議案時限

【本報訊】立法會正就《議事規則》進行第3批擬議修訂,財務委員會同時建議修訂會議程序,包括訂明財委會主席有權就審議議程項目或議案設定時限、訂明程序由財委會決定應否再次討論已在小組委員會通過的文件等。

財委會向議員發出諮詢文件,提到因應財委會及其轄下小組委員會,即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和工務小組委員會的運作經驗,以及繼《議事規則》和《內務守則》各項修訂在近期實施後。財委會主席擬修訂《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及《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以期與《議事規則》和《內務守則》內的程序一致,並確保會議有秩序、有效率及公平地處理事務。

倡傳召官員需兩日前預告

建議修訂包括訂明程序,讓財務委員會轄下小組委員會建議及由財委會決定,小組委員會已通過的文件應否再次在財委會討論;要求委員會傳召官員或人士的議案預告,須由擬動議該議案的委員及另外5名委員簽署,並在有關會議的兩日前作出預告;明確訂明財委會主席有權規管會議過程,包括可就審議議程項目或議案設定時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