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籍聲請漢打黑工囚15月

【本報訊】假難民滯港期間不時被揭發從事非法勞工,其中一名於今年6月被捕的巴基斯坦籍男子,於上周五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接受僱傭工作,他承認控罪,被判監禁15個月。

入境處調查人員於6月2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在旺角一個排檔拘捕該名41歲巴基斯坦籍男子,當時他正在搭建排檔。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他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調查發現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

僱主聘黑工 須即時入獄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15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3年及罰款35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之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獲取聘用,如求職者無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其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