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賄條例不涵蓋特首 港府認走數

【本報訊】現時《防止賄賂條例》中涉及公職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以及與政府進行事務往來時對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的兩項條文,均未有涵蓋行政長官。

特首林鄭月娥曾於競選時,以及在上任後第一份施政報告中,表示會修訂相關條例,惟至今仍未落實。林鄭昨日出席立法會答問大會回應議員提問時,承認自己的確「走數」。

林鄭回應指,未有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的確是一個「走數」項目,她稱自己沒有做、不會做,亦不希望未來的行政長官做。

稱修例衝擊憲制地位

林鄭月娥指行政長官的地位在行政立法之上,修訂有關條例會衝擊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令香港不能維持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體制。

她又指公務員的操守一定要保持清廉,形容是即使無魚亦要水清,因清廉是香港的優勢,故特區政府不會有所鬆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