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案件 今開審

首宗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涉案23歲被告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危險駕駛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將於今天在高院原訟庭開審。唐之前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律政司司長指示,其審訊不設陪審團、改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的決定,但被原訟庭判處敗訴。他不服判決於上周上訴,結果上訴庭昨日亦把上訴駁回,換言之今天的審訊將維持沒有陪審團。上訴庭指陪審團審訊的權利並非絕對,唐亦非指控律政司在此事不誠實或不真誠,因此無特殊情況可令人質疑律政司的檢控決定。

上訴庭指,上訴人唐英傑接納律政司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6條發證書、指示審訊不設陪審團的做法合符憲法原則,也同意由3位法官審案,他亦可得到公平審訊,只強調他有權被交由陪審團審判,但亦接納此權利並非絕對。

公平審訊 陪審團非唯一方式

上訴庭指出,港區國安法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用的國家法律,擁有特殊的憲法地位。要理解港區國安法第46條,需與《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條文一併解讀。此外,控方亦有合理權益去確保維護審訊公平。

對於上訴人引述案例,指陪審團制度有重大價值及獨特功能,上訴庭就表示,雖然陪審團審訊是原訟庭的常規審訊模式,但不應假設這是達致公平的唯一方式。《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均無指明,陪審團是公平刑事審訊中不可缺少的元素。

上訴庭續指,如當陪審員和其家人的安全受影響,致可能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令達致公平的目的有風險受到影響,便惟有不設陪審團。

案涉國家機密 資料不應公開

港區國安法第42條亦指示國安案件須公正和及時辦理,以達致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之目的。如容許上訴人質疑律政司就第46條作出的決定,就會令法律程序延誤甚至受干擾。況且根據《基本法》第63條,控方的檢控工作不應受干擾。

上訴人另外又指,律政司司長有責任清楚說明,有何因素導致她引用第46條指示不使用陪審團。對此上訴庭就回應,該條列明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作指示。基於公眾利益,上訴庭相信有關資料不應該被公開,亦相信律政司會在考慮有關因素後作出適當決定,毋須公開說明。由於上訴人的論點均不被接納,上訴庭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編號:CACV29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