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 集結 危害公眾 年輕亦要重判

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風波爆發至今兩年,截至今年4月,警方共拘捕10,260人,約39%即4,008人為學生,25%即2,608人已被檢控,惟即使面對同一性質罪行,各被告的判刑卻頻現差異。據知,司法機構轄下的香港司法學院,最近為裁判法院的裁判官舉行「量刑工作坊」,題目是「年輕罪犯的量刑」,提醒各裁判官在幫助少年人更生時,應合乎社會的整體利益,當中更提到一名15歲少年向馬路擲3枚汽油彈,原僅被判18個月感化,引起社會關注後,上訴庭改判他入勞教中心。工作坊的文件強調,年輕因素不可凌駕於其他判刑原則,在嚴重的案件,法庭要基於保障公眾利益須懲罰和阻嚇。

為政治理念非減刑因素

消息指,該工作坊主要針對少年犯涉及的縱火、非法集結、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刑事毀壞等罪行的判刑指引,向所有司法人員發出書面的摘要,重申法庭要保持中立,為了政治或其他理念而犯法,並不是減刑因素。

工作坊又就公民抗命、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是否屬減刑因素作出討論,該文件指出,公民抗命所採取的行動必須是和平非暴力,抗命者亦要預期會接受懲罰,涉及暴力的情況根本不再是公民抗命,所有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都應判處監禁。

該文件中又舉出律政司成功向上訴庭覆核的涉及縱火罪少年犯個案,個案中的15歲少年向馬路投擲3枚汽油彈,原被判感化18個月,雖然《少年犯條例》規定,盡量不可把少年人判處監禁,但法庭在判決時必須考慮到保護公眾、懲罰、社會譴責和阻嚇這幾個判刑目的,就這宗個案,上訴庭最終改判他入勞教中心。

襲警屬嚴重罪行 須判囚

此外,司法學院又援引上訴庭就襲警及非法集結最新的判刑指引,指襲警是嚴重罪行,一般是要強調阻嚇性和判處即時監禁,如時任議員區諾軒以揚聲器向警務人員講話及敲打警方盾牌,被裁定兩項襲警罪成,原被判社會服務令140小時,上訴庭後裁定原審裁判官判刑原則有錯,改判囚9周。

根據終審法院在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案中強調,法院為涉及暴力的大規模非法集結期間犯下的罪行判刑時,必須強調阻嚇和懲罰兩個因素,這原則也適用於在這類情況下發生的襲警罪。

司法機構回覆本報查詢指,香港司法學院於今年4月舉辦的裁判官量刑工作坊,是自2018年底開始舉辦的裁判官量刑工作坊系列之一,屬系列的第3個工作坊,而每個工作坊會重複舉辦一次,即共6節。培訓範圍主要包括量刑基本概念、加減刑責的因素,及處理年輕被告的量刑考慮因素。由於這工作坊屬司法機構的內部培訓活動,不宜披露具體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