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申禁警方用檢取資料佐證 法官駁回

【本報訊】警方國安處去年8月拘捕壹傳媒黎智英、其兩名兒子和多名壹傳媒高層,並執行手令,從壹傳媒大樓檢取大批資料。壹傳媒和黎智英等人其後分別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法庭下令警方歸還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LPP)的資料及新聞材料。其中9名原告其後修改原訴傳票內容,質疑警方取得的手令不合法,並要求法庭頒發臨時禁制令,禁止警方使用檢取得來的資料作為檢控證據。法官陳嘉信昨天駁回原告的申請,下令原告支付訟費給警方。法官批評原告濫用司法程序,又指若頒發臨時禁制令,會阻礙警方進行刑事調查。

斥濫用司法程序 須付訟費予警方

9名作出申請的原告包括黎智英、其兩名兒子黎見恩和黎耀恩、行政總監黃偉強、壹傳媒動畫總經理吳達光、壹傳媒有限公司、蘋果日報慈善基金、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及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被告則為警務處處長。在警方不反對的情況下,法庭批准原告修改部分傳票內容,包括加入指控警方非法侵入、財產被警方非法扣押等指控。

至於其他原告提出的修改,都被法官拒絕。法官指出,如果原告質疑警方取得的手令不合法,便應循司法覆核程序提出爭議,而不是用現在民事訴訟程序,加上原告在事發後近一年才提出這項質疑,已過了申請司法覆核的時限。法官批評原告現時意圖繞過機制,透過民事作出此爭議,屬濫用司法程序。

另外,法官也裁定原告提出的具體理據不足。原告指稱,手令只授權搜查和檢取涉及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資料,並應由處理國安法的相關警務人員執行,但警方去年8月搜查和檢取的範圍卻包含欺詐罪,而且是由商業罪案調查科人員執行手令。

法官卻指出,警方所調查的欺詐罪,事實上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有關聯,而根據《港區國安法》的條文,任何警務人員皆可以執行該手令。案件編號:HCMP 1217,1218,1221,1222,1239,124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