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水炮車掟磚 感化18個月 上訴庭指原審出錯 男生6‧10 再判

【本報訊】18歲男學生於去年元旦大遊行向警方水炮車掟磚,並管有易燃液體及打火機等。他早前承認刑事損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被判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要求主任裁判官錢禮覆核刑期,並建議改判拘禁式刑罰,但被錢禮駁回。律政司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要求覆核刑期,昨天上訴得直。3名上訴庭法官下令為答辯人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被告須還押至6月10日等候判刑。

答辯人陳業云,承認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部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此外,他亦承認於同一天管有一個載有210毫升環己烷、甲基環己烷及19克蔗糖有機混合物的塑膠瓶、一把美工刀、一個打火機及一個錘。

律政司昨天陳詞時,強調案發時現場一帶有暴動,有人設置路障及縱火。當時答辯人混在記者群中,以靠近警方,然後衝出向水炮車掟磚,其行為不但性質嚴重,更可能激發他人倣效,加上答辯人裝備齊全,帶同錘及打火機等危險物品,這都是加刑因素。

刑罰未反映罪行嚴重性

答辯人的代表大律師則指,答辯人與暴動無關,而涉案物品是放在背囊內。上訴庭法官在裁決時就指出,原審裁判官判刑出錯,太過側重答辯人的個人背景,刑罰未能反映其罪行嚴重性,因此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指答辯人應被判處拘禁性刑罰,並押後至下月重新判刑。案件編號:CAAR 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