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車擬修例規管 明年提交草案

【本報訊】自動駕駛車輛(即無人車)技術發展迅速,多個國家或地區均已允許其在道路行駛。運輸及房屋局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多條道路法例,並為無人車定下規管框架,包括建立新發牌制度及相關罪行處罰等,以容許業界更廣泛測試和應用無人車,為未來長遠發展鋪路。當局正與持份者修訂細節,目標在明年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運房局表示,現行規例下,暫時仍可以「車輛行駛許可證」監管無人車的測試工作,惟因可預計未來無人車技術將更廣泛性,日常在港使用無人車載貨及載客的需求會持續增加,只能由一地點往另一地點的「車輛行駛許可證」難適用於無人車,而針對該種車的法律規管亦欠系統,需有一個新制度。

豁免停車熄匙拉手掣

該局建議在《道路交通條例》下訂立一條全新附屬法例以設立新規管框架,並加入無人車定義等,又會建立新發牌制度,如任何人需在運輸署署長發出「運作牌照」,才可在若干道路上測試或使用無人車,署方會考慮每宗申請是否符合車輛設計及構造、營運及維修、保險等才會獲批,其牌照有效期將較「車輛行駛許可證」的12個月為長。

此外,該局又會豁免無人車停車後需「熄匙及拉手掣」的規定,亦賦權予運輸署署長,發出及修訂行政性質的《實務守則》,制訂車輛設計、維修及網絡安全等技術及操作要求。新法例下亦會有針對無人車操作者及牌照持有人相關罪行,如未定期維修等,而任何人妨礙或阻礙已獲批准的無人車試用,或干擾該車輛上任何設備及裝置,即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