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香港的司法機構備受多方輿論壓力,當中部分法官被質疑持有既定立場,因而造成審訊裁決不公平的現象。為了提升法院體系的問責性及公眾信心,司法改革實在是迫在眉睫。立法會委員會於今周將會展開針對司法人員行為投訴機制的討論,擬引入雙層架構並加入公眾代表,希望藉以為日後的司法機構帶來新景象。
根據立法會的資料文件顯示,投訴法官或司法人員的數字近年持續急升,由2018年的約120宗,增加至2020年的5,500多宗,升幅超過40倍。
在現行的機制下,當司法機構收到視為可跟進的投訴時,一般只會交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或所屬法院的領導進行處理。如果情況有進一步的需要,會交由上級法院的法官進行審視。司法機構亦於去年起,就性質相同的大量投訴,會將相關內容及調查結果透過網站公布,但是要提高公眾信心,終需有一次大膽的變革。
司法機構現時向立法會建議,擬引入兩層架構處理可跟進的投訴,以回應公眾對法院系統的期望。第一層是由多於一名的高等法院級別法官組成小組,負責調查相關投訴的內容並且作出建議,再交由機制的第二層進行處理。第二層是改革的重要部分,即成立由法官及社會人士所組成的諮詢委員會,審視第一層小組所交付的意見。
諮詢委員會的成員將由專業或具社會服務經驗的人士擔任,並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出任主席。委員會就第一層小組所作的調查結果提出意見,並可為司法機構運作甚或整個投訴機制提出改善建議。經過委員會給予意見後,主席亦即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會就每項投訴作出最後決定。
然而,現時的建議尚有不少可討論的空間。值得留意的是,香港法律執業者人數不多,圈子關係也許會比想像中密切。新制度必須排除被投訴的法官與處理投訴的法官及諮詢委員會成員存在千絲萬縷的關係或交情。
就此,我建議制訂嚴謹的申報機制,要求相關人士在參與處理每宗投訴前,需申明司法界中所有個人及公務的關係,包括但不限於親友、師徒、相關事務所或過往案件合作等情況。公義不但必須彰顯,而且必須在眾人面前彰顯。嚴謹的利益申報,是為了確保調查的公正性、獨立性和公信力。
另外,處於第二層的諮詢委員會能否要求第一層的法官小組補充資料?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與大多數委員意見相左時,如何處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接納委員會報告時,是否須提供理由並記錄在案?我只是希望諮詢委員會不是橡皮圖章,變成一個「雞肋」的設置。
看看「香港電台顧問委員會」,多年來「你有你監察,我有我做法」,最終將整個香港電台搞成不堪入目,更盡失民心,非得現在差不多推倒重來才能夠亡羊補牢。
說到底,法庭是香港法治非常重要的一環,必須嚴謹司法人員的行為,故投訴機制改革必須加快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