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工會牽涉政治 應被依法取締

工會是指基於共同利益而自發組織的社會團體,成立的宗旨或這些組織和聯合會的共同目標是「保持或改善僱傭待遇」,可以與僱主集體談判薪津、工作時限、工作條件等等。

《基本法》第27條保障香港居民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與自由。截至去年底,根據《職工會條例》登記的工會共有逾1,400個,包括僱員工會1,355個、僱主工會12個、僱員僱主混合工會43個;另外,職工會聯會有12個。工會可否牽涉政治?根據《職工會條例》第10(1)(b)(iii)條及第10(1)(b)(v)條,規定任何職工會被用作非法用途或與其宗旨或規則牴觸的用途,或曾在其登記後的任何時間被用作該等用途;其經費曾以非法方式支用,或曾用於非法用途或非該職工會規則所認可的用途,可取消登記。而第34條規定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的經費,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直接或間接用於任何政治目的,或支付或轉移予任何人或任何團體,以促進任何政治目的。

對於外界質疑有本港工會獲外國轉折式資助進行政治活動,根據上述3條規定,任何工會不得用作非法用途、經費亦不得用作政治用途,以確保其管理符合法例規定,否則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可依例取消其登記。若經費目的有可疑,局長可依據條例第36條、第38條及第45條查閱帳目、申報表及資產負債表,若發現經費用作非法用途,可依法取消其登記。按照第45條(2)條,規定工會成為在外國組織成員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局長,如果工會加入外國工會後未有依例通知,違例者可被判罰款2,000元。

第58條(3)(a)規定,任何工會作出他明知或有理由相信是虛假的陳述,或提供他明知或有理由相信是虛假的資料,違例者可被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另外,局長若查閱工會的資料時發現牽涉外國勢力,可轉介警方或國安處協助調查當中有否違反《港區國安法》第30條。

《港區國安法》第30條規定,為實施本法第20條「分裂國家罪」、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規定的犯罪,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示、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抹黑國家 誤導市民

近日,有傳媒揭發本港有工會擺設街站,抹黑「新疆棉」,並涉嫌播放美化黑暴的禁片,筆者認為其言論內容是失實的,抹黑國家、誤導市民、試圖挑起民怨,居心叵測。他們可能觸犯《港區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也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的「煽動意圖罪」。香港並沒有法外之地,筆者建議工會會員明哲保身,必須立刻跟變質牽涉政治的工會割席,以及敦促政府嚴肅處理,依法取締涉嫌違法的工會和追究相關團體及人士的法律責任,並呼籲年輕人不要被人利用做炮灰,以身試法,自毀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