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現場涉藏雷射筆 學生脫罪

【本報訊】前年11月香港仔被示威者堵路期間,一名男學生被指用雷射筆照向警長的頭部和眼睛。該名學生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鄭紀航昨天在東區法院裁決指,控方欠缺處理涉案雷射筆的紀錄,因未能在毫無合疑點下證明該雷射筆是在被告身上找到,故判被告無罪。

20歲被告盧建熹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於香港仔海濱公園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方案情指,當晚有黑衣人在香港仔海傍道聚集堵路,警方掃蕩至香港仔中心時,一名警長發現上方行人天橋有6名穿着深色衫褲的男子。期間天橋上層兩次發出綠色雷射光,照到警長的身體、頭部及眼睛,警長鎖定光束來自被告,最終被告在天橋往香港仔海濱公園出口方向被其他警員截停。案件編號:ESCC 71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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