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言集:重回正途

對黎智英等的判刑,應該可抑制香港反中亂港的暴亂傾向,憲法規定的和平示威遊行並不是可作為藉口來掀動社會的政治革命。政治的主張不可作為犯法的掩護,犯法便要受審判刑,姑勿論政治主張如何。

從憲法至法律必然保衞國家安全,在合理的社會裏,個人權利受憲法保障,但個人利益不能超越社會集體的利益。國家的利益在國家安全的前提下,個人利益要有所取捨,特別是個人若公開對抗,顛覆國家利益,便不能不重刑禁制。這方面,沒有東西方的分別,或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的差別,不容許雙重標準。

有辯護者說這樣可能有濫捕的機會,此所以有法律程序。當然,涉國安者,未必可以透明公開的審判,這亦是國際通例,香港並不特別。法律絕不是完全的公正,但捨法律便無以保障社會與個人。

法律的作用,除了直接審判外,還可阻嚇。從佔中到反修例動亂,若早有國安法,也早有判刑,不是如今的在動亂發生後一兩年才拘捕審訊、判刑,當時的判刑效果,當可阻止不少無知盲從者,以為打砸燒都無法律代價和後果,動亂的機會應可減少。這亦是香港處理反中亂港動亂的一大「敗筆」。

現在雖遲,亦不晚。重刑判案,正符亂世用重刑之義,應可消除香港內部反叛的動亂勢力,至少保香港一二十年的安穩。代價無非是異見者逃離,國際反華輿論的譴責,影響都有限,與政治安穩的得益難以比較。

美國針對香港,不為判決這些反中亂港分子,而是因中國復興。香港即使輕判他們,美國仍然會對付香港。

對反中亂港者判重刑,反而使美國無處着手,一段時間之內,難以再有實質的攻擊。香港可得一時的休養生息來撥亂反正,以應付美國未來可能更惡劣的打擊。就香港以至中國的整體利益而言,屬失小得大的恰當策略。

對反中亂港者判重刑,除阻嚇,還有教育效果,也不僅是簡單的國安宣傳,而是使香港與內地社會,看清在民主化的示威動亂底下藏着的是由外部勢力策動的攬炒。以破壞為目的,而不是建設。

他們寧背叛國家,也不願堅持改革香港,他們對香港的歸屬都是虛假的政治手段。香港在回歸前後積累眾多問題亟需解決,體制上也急需改革。但誇言民主,實質破壞,並不是救港的方法,且會落入異見者與海外勢力的圈套,從佔中至反修例動亂便可清楚看到。打掉反中亂港的聲勢,香港社會可返回努力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