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主連息硬食萬元債務

【本報訊】信用卡盜用案件近年有回升迹象,苦主有機會要承擔涉及的被盜款項。雖然《銀行營運守則》已列明,除非客戶作出欺詐或嚴重疏忽行為,否則毋須為未經授權的交易而負責。惟有苦主發現盜用情況時,已超過發卡公司的交易追溯期,因而需要承擔被盜用的款項;亦有律師指出,有關案件一般以事主通知發卡公司以及報警為界線,在完成上述兩個步驟前的未經授權交易,亦有機會要事主承擔。本報正向涉事信用卡公司查詢。

報警拉人 仍未能豁免收費

苦主黃小姐於2019年底曾遭人盜用其信用卡,惟當她發現時,已過60日的追溯期,即使報警後,警方將疑人拘捕,發卡公司仍表示未能為她豁免被盜用的信用額。黃小姐是單親媽媽,為照顧女兒已放棄酒吧經理的工作,當初無力一筆過還清被人盜用約6,000元信用額,只好每月償還最低金額,令有關的款項至今已累積至逾萬元。黃小姐直言深感財政壓力,亦對發卡公司在警方拘捕疑人後,仍拖延數月才回覆未能豁免被盜用信用額,感到氣憤。

律師梁永鏗指,信用卡盜用案件,一般以事主通知發卡公司及報警為界線,在完成上述兩個步驟前的未經授權交易,亦有機會要事主承擔;但若事主已做足上述步驟後,信用卡再被盜用,其衍生出的費用則不應由事主負責。梁續提醒,市民應每月查閱月結單,留意自己的交易紀錄,當發現信用卡疑被盜用,要盡快通知發卡公司及報警,避免造成更多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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