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促修例 收回律師團體自我監管權

【本報訊】近期坊間有聲音批評本港部分法律專業團體未能保持專業、過分參與政治,有傳律師圈中亦有就相關問題討論,質疑若律師團體變成政治團體,是否仍適合擁有自我監管的權力。有議員認為要改變目前自我監管制度,不一定透過投訴個案或啟動調查,而是可以透過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規管,包括收回自我監管權等。

大律師公會新主席促修訂國安法

近期大律師公會換主席事件反映,新主席甫上任便提出推動政府修訂《港區國安法》,令有意見質疑公會變成政治組織,因此帶起輿論。據悉,近日法律界內討論,若現在擁有自我監管權的律師團體變成政治團體,他們是否仍適合繼續擁有自我監管的權力。據了解,圈內認為如果他們被政治團體控制了就不再是政治中立,亦不應給予自我監管的權力,並可參考其他國家做法,由國家機構或者地區政府的律政機關監管或由獨立運作的機關負責。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張國鈞則指,要改變目前自我監管制度,不一定需要投訴個案或啟動調查,目前由《法律執業者條例》規管整個行業,亦賦權予律師團體自我監管,政府可以因應情況,透過修訂上述的條例,隨時收回有關監管權力。

該委員會委員謝偉俊則認為律師團體應主要談論法律意見和行業福利,不參與政治,但目前部分律師團體常就政治事件作評論,未能在政治及法律觀點間取得平衡,直斥這種趨勢十分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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