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立原則禁放生 庸官碌碌恐嘥氣

「不用之法,聖主不行;不驗之言,明主不聽也。」古人都明白不合時宜嘅法度,聖明嘅君主不會施行,而不切實際嘅言論,賢明嘅君主不會聽信。功夫茶忽然諗起呢幾句話,皆因涉及前年7月中西區暴動案嘅一對夫婦及一名女學生,早前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原審法官認為,喺非法集結和暴動案中「共同犯罪基礎不適用於3人,因為佢哋當時並非身在現場」。哈,不在現場就可逍遙法外?

阿哥,古人認為不切實際嘅言論,明主應該唔會聽信,偏偏依家嘅法官信到十足,如果不在現場就冇罪,咁「買兇殺人」或「毒設殺妻局」之類嘅罪行,豈不是「天網恢恢,疏而多漏」?屆時,容乜易壞人滿街走,好人不常有?仲成世界嘅!

及後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法律觀點,究竟不在犯罪現場但夥同犯案嘅被告是否應被判罪成?嗱!上訴庭尋日頒下判詞,裁定夥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嘅控罪,而入罪與否不一定同被告係唔係身處犯罪現場有關。即使只係透過社交媒體發放訊息鼓吹他人參與活動,為示威者提供資金或物資,喺犯罪現場附近把風提醒示威者警察嘅去向等,均可能跟主犯一樣,需負上非法集結或暴動罪嘅刑責。

上訴庭指出,《公安條例》下嘅非法集結或暴動控罪,立法原意係要維護公眾秩序及安全,如果夥同犯罪原則唔適用於該兩項控罪嘅案件,則可能導致嚴重嘅法律真空,立法機關冇理由將夥同犯罪嘅原則排除。功夫茶認為上訴庭確立原則禁放生黑暴「鑽法律隙」,雖說是遲來的撥亂反正,之不過諗起反中亂港分子、叛國禍港者、攬炒派再不能砌詞狡辯,黑暴同謀不在犯案現場冇得匿,幕後策劃者、提供資金者都以此為原則,冇得左藏右躲,全部要繩之以法,總算有小小安慰。

講起「法律真空」,又豈能不聯想到「避政司司長」鄭若驊,司法亂象皆因佢檢控無能,除咗甩轆當食生菜,龜速檢控黑暴更失阻嚇作用。呢,警方克盡己職搜捕疑犯,黑暴以來拉咗逾萬人,僅2,000多人被起訴,檢控率23.9%。至於《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檢控率就更低,你話係唔係雷聲大雨點小吖!有論者指律政司把關檢控一環,本身就係司法制度最大漏洞!呢個形容簡直妙不可言,睇吓佢甫上任就放生黑金案金主漢奸黎,嗰單刑恐東方報業集團記者案,死拖爛拖,連上訴亦係拖到最後一刻限期,至今依然零進展,本報向律政司查詢是否可提供案件編號及下次審訊日期,佢就砌詞案件司法程序仍在進行,不適宜進一步評論!潛台詞或許只宜等出糧!庸官碌碌,佢一日在位,再多嘅原則恐怕都係嘥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