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8‧18非法集結案續審 控方:遊行不獲批 參與屬違法

【本報訊】前年8月18日反修例「流水式集會」案中,因涉及《港區國安法》而被還押的壹傳媒黎智英與另外8名泛民人士被檢控,除區諾軒及梁耀忠已認罪候懲外,包括黎智英在內的其餘7名被告均否認控罪,區院法官胡雅文於日前已裁定7被告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全部表證成立,辯方不傳召任何證人。雙方昨天繼續結案陳詞。控方指出,被告在遊行不獲批准後繼續舉辦遊行,顯然是違法,至於遊行是否和平結束,法庭應留待判刑時才檢視。

目前受審的7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梁國雄、吳靄儀及何秀蘭。他們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昨天繼續陳詞指,警方拒絕就遊行批出不反對通知書,是考慮到潛在風險,預防社會出現混亂,眾被告已經行使權利,向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惟被告在上訴遭駁回後,仍然選擇舉辦遊行,這顯然是違法。控方重申,即使被告擁有合理辯解,也只能是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抗辯理由,但不能成為組織非法遊行的抗辯理由。

辯方曾指,由於警方沒有協助疏散人群,被告為了維持公眾秩序,遂負起責任帶領群眾離開,結果警方卻在8個月後拘捕被告,並由律政司提控,認為這屬不合乎比例。控方反指,法庭在絕大部分情況下,不能介入律政司的檢控決定。何況,法庭現階段應考慮的是證據充分與否,至於遊行最後是否和平結束,應屬法庭判刑時才檢視的因素。

黎辯稱聽民陣呼籲行事

控方完成陳詞後,輪到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陳詞。她指稱,警方當日沒有介入,是因為警方只是形式上反對集結,而非實質上反對,警方已知道民陣的安排,也知道當日會發生甚麼事情。控方由始至終都無證據顯示黎與民陣有聯繫,或黎曾參與任何相關會議,黎只是依靠新聞報道與民陣的公開宣布,才知集會遊行的事宜,並認為民陣與警方已妥善溝通,警方亦同意民陣的做法,所以黎便聽從民陣呼籲行事。本案將於下周一(15日)在西九龍法院續審。案件編號:DCCC 53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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