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言集:法制法治

要落實中央的治港準則,最重要的是篩選人選,選舉制度只是其中一環。

選舉的篩選其實並不困難,只要依《基本法》作出具體的法律規定或行政規章並嚴格執行便可以,香港還有國安法作為保證。

以往的問題是沒有具體的法律和章程規範,單靠選舉主任的裁決是不夠權威。但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條文規範下,加以國安法,只要政府嚴格依法執法,便不可能再有過往的混亂情況。權威在於法,不在於執行的行政機構,不用另行成立更高級別的機構來執行。

民主制度不可能完美,也不能絕對保證通過選舉或協商出來的政治人選不會出現問題。有人建議變更現有選舉制度為雙議席單票制,以為可提升選舉結果的可塑性,實際會弄巧反拙。

現有制度,一是多議席比例選舉制,一是單議席制。前者是為保障社會上的弱勢社群,讓少數利益者也可得到政治代表。只要在候選人資格有嚴格政治審查,當可排除政治上不愛國的人混入,但不能把代表少數利益者列為激進者對立起來。這會出現以大凌小的政治劣政,也會助長大政黨與金權政治的過度發展,威脅社會公義。

歐洲和日本普遍行多議席比例制,正是為了社會的包容和諧。英國與美國實行的單議席制只是為了方便大黨執政,講求效率而犧牲社會的包容性與多元性。雙議席單票制則在兩者中間,表面上是折衷,實質取兩者之短,棄兩者之長。還是偏重於大政黨,和背後的既得利益,容易引來金權政治。雙議席卻只單票,打擊擁有最多選民支持的政黨,卻保證第二大黨容易取第二議席。結果更形成兩黨制卻難分高下。一是兩黨壟斷政治,或是兩黨相爭,立法難以有效運作。

選舉制在國際發展多年,正反經驗都極豐富。改制的目的是行穩致遠,是要政治有競爭有合作,既有保守,亦有進一步改革的能量,不能只為眼前問題隨便修改,弄巧成拙,破壞社會對選舉的信心。

另選舉後監督議員的組織,是重重設限,破壞民主選舉。一是這個監督組織是怎樣產生,為甚麼它比選民投票有更大的權威性和合法性?二是監督依據甚麼?若還是相關的法律規章,為甚麼不依法辦事?要用一個新組織凌駕原來執法機構嗎?

香港的政策無論怎樣改,都不能為短期目的改變法治原則,中國的政治發展是建立和鞏固法制法治。一國兩制要求香港在一國框架下創新,以貢獻國家的發展。改革不能倒退,更不應打擊法制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