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山札記:恐過猶不及

京官最近一連兩天會見香港社會人士,聽取「愛國者治港」意見。

「愛國者治港」是上世紀80年代鄧小平先生在推介97回歸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時都會提及的定義和理解。他說,「港人治港有個界限及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左翼的當然要有,盡量少些,也要有點右的人,最好多選些中間的人」。而愛國者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鄧的發言當然不單只代表他的意見,更代表黨和國家的立場。筆者認為這個定義是比較寬鬆,讓香港的管治成員可以兼容並包,而在主體的愛國者內不擔心有左、中、右的派系人物,也不是「非我族類,其心必異」。鄧亦說「如1997年後香港有人罵中國共產黨,罵中國,我們還是允許他罵,但是如果變成行動,要把香港變成一個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基地,怎麽辦?那就非干預不行。」在這基礎下,中央與港人花了數年時間,把「愛國者治港為主體」附以「左、中、右人士」合體,在《基本法》不同條文中都體驗出來。一、行政機關:第101條除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外,均可由香港永久居民中的英籍和外籍人士擔任。二、立法機關:第67條非中國籍永久居民可當選立法會議員,但不能超過兩成。三、司法機關:第90條只指明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須由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其他則沒有規定。

由於香港永久居民可以是外國籍人士,而他們會效忠自己國家,故《基本法》第104條有關上述人士的宣誓(不包括區議員)只要求宣誓者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而非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國兩制就要求治港者「愛兩制」。當然,愛兩制邏輯上也不應反一國,因為無一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會有兩制的特區香港。所以,《基本法》可說是用一種價值觀寫成客觀、合邏輯和一致對治港者的述說。這算是治港者憲法上的基礎嗎?

反修例事件引發抗共恐共以至港獨,遊行發展成暴力。現在中央提出要重組各級議會,要以愛國者治港。風聲未公開,已有人去到盡,明為「愛國者治港」提出百分百有效制度,清洗反對者,實質是破壞原「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多元和以愛國者為主體、能容納不同意見者、共同治港之本。內地有句話是「一放就亂,一亂就收,一收就死」,希望不會在香港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