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會秘書拒納動議入議程 羅健熙申覆核

【本報訊】南區區議會原定去年7月2日,討論「索取南區警區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案件資料」的動議,但南區民政事務專員鄭港涌指該動議不符合區議會職能帶隊離場,區議會秘書亦沒有將該動議納入議程。南區區議會主席羅健熙不滿秘書的做法,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有關決定。高院法官昨天開庭聽取雙方陳詞,羅稱議程應由區議會主席決定,但答辯人反駁指政府有權決定區議會的議程。法官押後宣布是否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給羅。

答辯人指政府有最終決定權

申請人是南區區議會主席羅健熙,答辯人為南區區議會秘書葉偉思。羅的律師指根據《區議會條例》第61及66條,區議會及其主席的職能就是要向政府提出意見,而把需要討論的議題納入議程是主席的權力及責任,政府不能干涉。區議會秘書的職權只是要去執行主席的決定,故認為葉的做法是沒有履行其職責。律師又指,雖然本案有關於區議會內的事務,但因涉及《區議會條例》中界定職權的問題,法庭有權干涉。

答辯人的律師回應指,根據《基本法》,政府才是制訂政策的決定人,並有最終決定權,即使區議會需要向政府提供意見,是否接納意見仍要由政府決定。至於區議會要討論甚麼議題及是否要把議題納入議程,政府亦有權決定。

案件編號:HCAL 182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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