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公園踩櫈要坐監 拍掃地氈罰一萬

本港存在不少「古怪法例」,其中在街道拍地氈以及在街道上執垃圾,分分鐘被重罰一萬元;躺臥或將腳放上公園座椅上,更隨時身陷囹圄。本報記者隨機訪問市民,發現90%以上未聽過有關法例,有法律界人士直指,部分法例不合時宜,律政司不應以資源不足作藉口,讓「惡法」繼續靠害市民。有議員認為政府應該考慮相關法例存在的必要性,並加強宣傳,以免市民誤墮法網。圖/文:專案組

「咁樣罰法真係唔使搵食!」每日在的士「交更」熱點,不少司機在清理車廂時,將座位下的地氈取出,並在街上拍打及清潔,但原來這「拍一拍」,隨時拍走一萬元。根據《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6條,任何人不得在街道上或公眾地方內,拍打、搖動、掃、刷或潔淨任何地氈。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即5,000元,如屬第2次或其後定罪,更可罰一萬元。司機阿偉得悉後直指,該法例相當古怪,更指同屬亂丟垃圾,為何拍地氈可罰一萬元,但亂拋垃圾只罰1,500元。

逾九成受訪者未曾聽聞

「我做咗運輸20幾年都未聽過要罰錢。」記者日前走訪觀塘及秀茂坪一帶,了解一眾司機對有關規例的認知,發現大部分司機並不知道有這條法例。的士司機李先生更指對法例無所適從,因為基本上每名的士司機「交更」時都會將的士泊在馬路邊清潔車輛,拍地氈清潔更是重要一環。

除在街道上拍打地氈外,有關規例第11條,原來在街道上耙撥與揀拾棄置的廢物等,同樣違法,最高罰款為一萬元。在深水埗拾荒10多年的陸先生指出,從未聽過有關法例。此外,根據《遊樂場所規例》第23條,在遊樂場地內將腳放在任何座椅上、或躺在任何座椅或遊樂場地內的任何建築物內,亦可被罰款2,000元,及監禁14日。

記者日前隨機抽問近50名市民,逾90%人不知有關法例存在。當中87%人並不知道在街道上或公眾地方拍打地氈會被罰款;逾90%亦不知在遊樂場地內將腳放座椅上會觸犯法例;而全部受訪者均不知道在街道上揀拾棄置的廢物亦屬犯法。

律師斥不合時宜 須修例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觸犯《遊樂場地規例》,最高刑罰需監禁14天,一般情況而言,只要有關人士被定罪,均會留有案底。陸直指,有關法例實屬嚴苛,因此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先作警告,屢勸不聽後,才作出檢控。陸又稱,對比亂拋垃圾罰款1,500元,在街道上或公眾地方內拍打地氈可罰款一萬元,顯得不合理,同時反映法例不合時宜,未有考慮法例通脹因素。陸建議應調高亂拋垃圾罰則,並降低拍打地氈罰款。

陸偉雄指出,本港所有法例的訂立及修改皆由律政司負責,再交由立法會審理,故認為律政司有責任盡快檢討及修訂現行不合時宜的法例,不應以資源不足為藉口,「就算資源有限,政府都應該投放更多資源畀律政司。」他指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大眾對本港法律有信心,不應被該些過時法例影響觀感。

「21世紀都仲會有令人摸不着頭腦嘅法例,政府應該要改善。」議員周浩鼎指,相信一般人都會感到上述法例古怪。周認為政府應考慮其存在需要,並作出改善。同時周又認為政府對推廣有關法例並不足夠,應作加強。

食署10年來 僅檢控30宗

食環署發言人表示,2011年至2020年,該署根據《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6條及11條,分別向違例者共提出約20宗及10宗檢控。而署方人員在執勤時如發現有人違反公眾地方潔淨罪行,會採取執法行動,在搜集足夠證據後,會提出檢控。

康文署發言人指,如場地管理人員發現有市民在遊樂場地不恰當使用座椅,一般會先作出勸喻,若無效,才會考慮作出檢控。而過去10年,沒有市民因不恰當使用座椅而被檢控。

律政司發言人則指有關法例由所屬部門及決策局審視及執行,再修訂要經立法會,律政司不會就一、兩條法例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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