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交代拒保釋理據 難信黎智英 不危害國安

因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而正還押赤柱監獄的壹傳媒黎智英,於上星期四(18日)到高院申請保釋,港區國安法案件指定法官彭寶琴已即日拒絕該申請,她於昨天頒令判詞交代判決理由,指在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包括黎提出的原有和新加保釋條件後,未有充分理由相信黎不會繼續施行危害國安行為,故不准黎保釋。

新加保釋條件難以監察執行

法官指出,控方反對黎智英再申請保釋,並呈交了兩份由警方準備的誓章,其內容涉及黎某些財務往來,以及他因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於今年2月16日在監獄再被拘捕的事情。控方指稱,因上述背景,再加上黎擁有的財力與人脈,都令人懷疑黎會否繼續危害國安。基於危害國安行為的性質,有關行為又可以用不同的方式達成,加上黎提出的保釋條件其實難以監察執行,因此法庭不應批准黎保釋。

黎今次為求保釋,不但提出1,000萬元現金、不得離港、不得離家等之前已提出過的保釋條件,更提出新加保釋條件,包括終止其住所的互聯網服務,以及對到其住所訪客的人數及探訪時間作出規管,指該些條件足以阻止黎使用社交平台發布公開文章或聲明。黎的律師表示,黎所持的政治意識形態及其能力,本身都不是罪,法庭作判斷時不應加以考慮。

強調意識形態資源皆考慮因素

法官表示,所有保釋申請都涉及對未出現的危機的估算,法庭應關注的,並不止是黎會否繼續發文呼籲外國制裁,而是黎會否做任何危害國安的行為。法官強調,黎的財力人脈以及思想當然不是罪,但在決定保釋與否時,這些也是相關因素,例如有資源、有夥伴的人會否更易組織危害國安活動,意識形態明確的人會否比隨波逐流者有決心,這些法庭都可納入考慮。法官在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未有充分理由相信黎不會繼續施行危害國安行為。

法官表示,為免影響日後審訊的公平,一般而言,傳媒就保釋申請的報道,必須遵守《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的限制,而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准被告保釋時,通常亦只會提供簡單的判決理由。不過,法官認為以書面方式記錄今次拒絕讓黎保釋的理由符合公義,因此決定頒布判詞。

案件編號:HCCP 73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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