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重犯黎智英 獄中度歲孤伶伶

官司纏身的壹傳媒黎智英,被控欺詐及違反《港區國安法》,他原本被裁判法院拒絕保釋,要還押候訊,但高院法官李運騰去年12月23日批准黎以現金1,000萬元及多項保釋條件外出,律政司隨即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去年除夕批出上訴許可給律政司,並暫時撤銷黎的保釋,黎要還押監房等候終院的判決。終院5名法官昨天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指李運騰把港區國安法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保釋申請考慮混為一談,忽視港區國安法的保釋門檻更嚴格,並因而犯錯,故正式撤銷黎的保釋。適逢昨天是農曆年廿八,傳統習俗是過年前洗邋遢的大掃除日子,黎要在監倉洗邋遢兼幾乎肯定要踎監過農曆新年。

終院在判詞指出,港區國安法明文規定要保護及堅持人權、自由和法治價值,因此在詮釋該法時須盡可能符合這些條件,但當中的第42條,就衍生了特別例外情況,為保釋申請加入了更嚴格的門檻要求,法官必須先確定有充足理由相信申請者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如果法官在考慮保釋條件和其他相關資料後,認為沒有充足理由相信申請者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便應拒絕其保釋申請。

終院雖認同「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是批准保釋的先決條件,但對於律政司認為在這個階段不應考慮保釋條件卻表示不認同,指法官可施加的合適和具阻嚇作用保釋條件,這是一個風險評估的過程,斷然將保釋條件拒諸門外,是不合常理。此外,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5條等條文,亦容許法庭考慮保釋條件,故看不到何以保釋條件應在第一階段的探討中被摒棄。

指原審忽視國安法嚴格門檻

終院續指,當法官認為有充足理由相信申請者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便要引用有利於申請者保釋的假定,再考慮有沒有實質理由相信申請者將不依期歸押、在保釋期間干犯國安法或其他罪行、干擾證人或妨礙司法公正等,然後才決定是否批准保釋。就李運騰去年批准黎保釋,終院裁定他忽視港區國安法所訂下的更嚴格門檻,是犯上法律錯誤。

黎智英於昨天早上約9時30分由囚車押抵終院,他被鎖上手銬落車。黎聞判時表現平靜,黎的家人在休庭後抓緊機會上前與其交談片刻,黎亦趁着尚未被帶離法庭,隔着犯人欄向家人及支持者揮手道別,又向他們做心形手勢,有人在庭內高呼口號,在場保安連忙制止。不足5分鐘後,黎便由懲教署人員帶走,黎的女兒及妻子此時不禁雙眼淚汪汪,二人互擁安慰。

黎智英擬再向高院申請保釋

昨天開庭前已有大批傳媒等候入場,輪候人士包括加拿大領事館代表及歐盟代表,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亦在其中。黎的代表律師透露,黎會重新向高院申請保釋,但需時準備相關文件,有關聆訊排期有待法庭決定。案件編號:FACC 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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