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前年8‧31暴動青年囚4載

【本報訊】前年8月31日港島區遊行演變衝突,其中7名在銅鑼灣被捕人士被控暴動罪,僅一人被判罪成。法官姚勳智昨在區院判刑時指,當日暴動情況具威脅性,即使沒有證據指向該名被告曾使用暴力,但罪行的嚴重性須視乎整體事件而定,唯一考慮是他沒有指揮暴動,亦沒有直接造成嚴重人命傷亡,故判監4年。

24歲被告陳佐豪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陳辯稱只是義務急救員,但法官指他只帶小量繃帶,不接納其辯解,早前判他罪成,昨判囚4年。陳另被裁定於同日在百德新街22至36號外無牌管有對講機,該罪罰款5,000元。

官指嚴重性須視乎整體行動

辯方求情稱,雖陳非初犯,但無同類案底,亦無使用暴力,不是激進示威者。有區議員撰寫求情信,指他為人熱心,疫情期間義務派物資給獨居長者。法官判刑時指,案發當天有近300人聚眾,他們佩戴保護裝備,手持長形狀物品,不但用雷射筆照警員,更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事件歷時逾半小時,甚具威脅性,又指暴動罪的嚴重性須視乎整體行動而定。 案件編號:DCCC 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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