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取通訊條例 涵蓋Signal等程式 倘涉國安罪 受國安委監督

【本報訊】立法會討論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向行政長官提交的《二○一九年周年報告》,有議員關注新推出的通訊平台會否受截訊條例規管,亦有人關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截訊條例是否已形同虛設,保安局局長回應議員質詢時則強調,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人士是涉嫌犯法的目標人物,法律條文容許截取通訊行動進行。而國安罪行的監察機制,與現有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機制並行。

與現有監察機制並行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昨日舉行視像會議,有議員詢問《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能否規管現今多種新型的即時通訊社交媒體,如Signal、WhatsApp等,李家超回應指,現時條例已經提及規管範團有包含任何藉電訊系統作出的通訊行為,即不論通訊應用程式如何推陳出新,都已經受有關法例規管。

對於《港區國安法》實施後,警方國家安全處所作的截聽工作不受條例規管,議員鄭松泰質問條例是否在國安法面前形同虛設。李並不同意鄭的說法,指出國安罪行的監察機制與現有的截取通訊及監察機制並行,國安處截聽工作是由國安法第43條嚴格規管,並要符合截取通訊的必要性和相稱性,截聽監察工作後,亦要向國安委匯報,並且受到國安委監督。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