窺淫罪即將立法 偷拍裙底可囚5年

港府終就窺淫及相關罪行發表公眾諮詢結果,議員轟政府「踢一腳先郁一郁」。保安局昨日發表公眾諮詢結果,指在諮詢期內收到201份意見書,最後建議就窺淫、私密窺淫、和未經同意下為了得到性滿足或不論目的為何而拍攝私密處(俗稱偷拍裙底),訂立新的刑事罪行,而發放該3個行為所得的照片及影片同樣屬刑事罪。有關罪行的最高刑罰由監禁3年至5年不等。有關注議題的議員表示,政府就該議題的立法拖拉多年,「逼到佢唔做嘢唔得先肯做嘢」,希望當局盡快處理立法工作。

不論目的拍攝私密處可監3載

報告指,政府在諮詢期內共收到由團體、學者及個別公眾人士提交的意見書,而書面意見中有93%表示支持訂立窺淫罪。政府表示,由於法改會所建議的窺淫罪的範圍,並未涵蓋不論目的為何而觀察或記錄私密行為,如賺取金錢、勒索或報復等,因此政府建議加入一項相應的私密窺視罪,最高刑罰為3年,較窺淫罪的5年為少。兩項窺淫罪適用於任何人,不論其窺淫目的是為得到性滿足(即窺淫罪),或其他目的(即私密窺視)。兩項罪行的刑罰,均較早前法改委所建議的兩年為高。

未經同意發放私密影像屬違法

至於俗稱「偷拍裙底」的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罪,政府同樣建議以犯罪理由作區分,「為了得到性滿足」而犯罪的最高刑罰會較「不論目的」而犯罪為高,並建議擬議罪行不應包括「拍攝衣領」。當局亦建議訂立「發放偷拍的私密影像罪」及「未經同意下發放私密影像罪」,換言之無論在拍攝私密影像時是否得到當事人的同意,若在未經涉事人同意下發放私密影像亦屬違法。

公眾諮詢報告同樣提到,據法改會的指導原則,其中一項是性別中立,因此政府在《諮詢文件》中建議「私密行為」及「私密處」的定義應不論性別涵蓋女性胸部和男性胸部,收到的書面意見中約90%表示同意。局方會於下周五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匯報諮詢結果及具體立法建議,政府亦正同步進行法例草擬工作,目標是在本立法年度下半年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一直關注議題的議員葛珮帆表示,自己揭發香港的走光黑點已超過10年,目的只是希望可以表達該社會問題的嚴重性,並要求政府把涉事的行為列為性罪行,但政府多年來一直「拖拖拉拉」,至前年4月法院判「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不能再檢控與電腦及手提電話相關的多種罪行,政府始「死死地氣」進行立法工作,令過去的一年多來社會一直處於「法律真空期」。她又表示,很高興當局採用其建議,把相關罪行的最高刑罰訂為3至5年監禁,以加強對市民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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