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環時》記者機場遇襲遭禁錮 3人暴動罪還押候懲

內地《環球時報》記者付國豪於2019年8月在香港機場遭人禁錮和襲擊,案件在區院經過審訊後,法官李慶年昨天裁定「佔旺女村長」畢慧芬等3名被告暴動和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並把案件押後至明天再訊,他們3人要還押候懲。至於同案餘下一名男被告,法官因未能肯定他當時身在現場,因此判他無罪釋放。法官批評辯方以「欺凌」來形容整件事件,是淡化了人證物證出現的客觀現象,把這些校園或媒體標題式的詞語混淆了暴動罪的定義,做法不理想。

案中4名被告分別是賴雲龍(20歲)、畢慧芬(23歲)、何家樂(29歲)及黃逸豪(29歲)。賴、畢及何被裁定暴動和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畢另被裁定非法禁錮罪成。另外,賴於案件開審前已承認普通襲擊罪,及阻礙救護隊目執行職務,何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黃則非法集結和非法禁錮兩罪不成立。

官:付國豪證供可靠

法官指出,3名控方證人的證供均可信可靠,尤其是付國豪,他在辯方迂迴、不着邊際及冗長的盤問下沒有動搖,他作供時態度不慍不火、不亢不卑,儘管案發時受盡凌辱,但作供時他沒有仇恨,亦沒有畫蛇添足,其證供亦與呈堂片段完全脗合。

法官認為從付當時的面容、表情、說話語氣,不難看出他的恐懼、無奈及無助,事實上他當時向群眾說英文,避談普通話,就是避免遭人針對;而他因擔心自己的安危及遭遇不測,才一度對着鏡頭向家人說心事。

法官指出,就暴動罪,法律不是以暴力程度的高與低為依據,只要令人擔心有人身財產的損害已足夠,不一定要有磚頭橫飛、互相毆鬥、使用致命武器等場面,也足以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法官不接納賴辯稱當時他只是獨自行事,他當時用美國國旗襲擊付,救護員到場後,他仍追打付,法庭裁定賴夥同畢和何家樂參與暴動,3人亦襲擊了付國豪,但因未能確定付的傷勢屬於法律上的「嚴重傷害」,遂判他們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案件編號:DCCC 81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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