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事務委員會於2017年接獲匿名投訴後,揭發一宗涉嫌違反《競爭條例》的案件,並於昨天首次以濫用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為理由,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控告一間醫療氣體供應公司違反《競爭條例》,指該公司利用其在供應醫療氣體(上游市場)的壟斷地位,在下游的醫療氣體管道系統保養市場,對它以外唯一一間為公立醫院提供該類服務的潛在供應商,作出一連串排除競爭的行為,損害了該市場的競爭,繼而影響到該服務的消費者的權益,而當中主要為香港的公立醫院。競委會要求審裁處對該公司及其一名相關部門總經理等施加罰款,並取消該名總經理的董事資格。
申請人是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首答辯人和次答辯人分別是林德港氧有限公司(下稱「林德」)及其部門總經理謝春華,而「林德」的德國母公司Linde GMBH則列為暫擬第三答辯人。
據入稟狀指,「林德」主要為香港的公立及私營醫院提供醫療氣體及相關的氣體管道保養服務,同時亦會向其他醫療氣體管道保養商提供氣體。在2015年底前,公立醫院除會找「林德」提供醫療氣體管道保養服務外,亦會找另一間供應商,即MGI(Far East)Limited,但「林德」自2015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間,停止或限制供應醫療氣體予MGI,使MGI最終未能再獲得公立醫院合約。
競委會認為,「林德」利用其在醫療氣體供應市場的壟斷地位,影響了氣體管道保養市場,從事多項排除競爭的行為,包括在欠缺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向MGI提供保養氣體管道時所需要的醫療氣體,以及施加多項任意及或不合理的交易條款,導致MGI無法競投及或履行氣體管道的保養服務合約。競委會亦指稱謝曾積極牽涉入制訂及執行林德各項排除競爭的行為。
競委會現要求審裁處宣布「林德」及Linde GMBH違反《競爭條例》,而謝則為牽涉入違反該守則的人士,並要求對3名答辯人施加罰款。另外,競委會亦要求審裁處向謝發出取消董事資格令,最長為期5年。
《競爭條例》下的「第二行為守則」,禁止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濫用該權勢去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而競委會的《第二行為守則指引》列舉了幾類排除競爭的濫用權勢行為,例如拒絕交易、利潤擠壓、掠奪性定價、搭售及綑綁銷售等。案件編號:CTEA 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