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爆發連串反修例大型衝突,許多參與者更蒙面隱藏身份,政府於去年10月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稱《緊急法》),以「危害公安」為由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下稱《禁蒙面法》),一批泛民前議員其後提出司法覆核,《緊急法》和《禁蒙面法》一度被高院原訟庭裁定失效。上訴庭其後雖裁定律政司部分理據上訴得直,但指《禁蒙面法》只適用於非法集結、遊行和集會。雙方之後都提出終審上訴,而終審法院昨天判政府勝訴,裁定《緊急法》和《禁蒙面法》都符合《基本法》,而合法與非法遊行集會均不可蒙面。
終院指出,《緊急法》沒有違反《基本法》,《緊急法》只是授予特首在緊急和危害公安情況下制訂附屬法例的權力,特首的權限雖然寬廣且有彈性,但並非違憲,亦不是完全不受限制,仍受條例本身的規定、司法覆核、立法會的制約、以及《基本法》要求對公民權利設限必須符合「依法規定」和「相稱性」的要求。
終院續指,去年10月初,香港已出現法律與秩序敗壞的情況,《禁蒙面法》旨在應對持續多個月的暴力及不法情況,而有關情況導致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認為這構成《緊急法》下危害公安的情況。使用蒙面物品對示威者和其支持者起壯膽作用,讓個別人士濫用匿名身份以逃避法律責任及警方調查。香港街道上的情況變得嚴峻,市民不敢外出,而堵路及公共交通設施封閉對廣大市民造成嚴重不便。
終院表示要顧及多方面的利益,包括希望和平示威但因為持續出現的暴力而卻步的人士的利益,因為暴力示威者而身體遭受傷害及財產受到破壞的人士的利益,以及香港的整體利益,而蒙面示威者在隱藏身份下,以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及作出損害法治的行為,《禁蒙面法》因此是政府作出的一個相稱回應。
議員葛珮帆對裁決表示歡迎,指不少文獻顯示,人若可以隱藏身份,有可能會做出極端行為,即使在合法的遊行中,出現蒙面人士都有機會讓遊行演變成暴力示威。本身是律師的議員周浩鼎則指,去年反修例示威嚴峻時期,市民甚至不敢外出,政府是考慮到市民的人身安全和利益才會立法。身兼大律師和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的議員梁美芬亦對裁決表示歡迎,認為在公共衞生、安全以及道德等相稱性原則的情況下,自由並非絕對。對於《禁蒙面法》在合法遊行亦適用,梁則相信法庭已經作出公正的判斷。
案件編號:FACV 6-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