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違國安法4個月未起訴

壹傳媒黎智英近年屢次被捕、官司纏身,包括今年8月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拘捕,尚未落鑊,另黎於2017年刑事恐嚇東方記者案獲放生,律政司已就裁判官的脫罪裁決向原訟庭提出上訴;黎智英同時還要面對4宗與未經批准集結相關的刑事案,將於未來半年接連接受審訊。

警方國安處於今年8月拘捕黎智英等10人,其中一項指控是黎智英等人涉嫌利用外國的戶口,以財政資助「我要攬炒」成員,透過宣傳,積極要求外國及國際組織制裁和封鎖香港,而自國安法實施後,該團夥仍積極運作,涉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單是黎智英便懷疑資助該組織150萬港元。

《港區國安法》列明4類罪行,即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當中以觸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量刑起點以3年起計,為4種罪行中刑罰較重的一項。黎亦涉嫌煽動意圖罪,一經定罪,可判處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

刑恐東方記者 有相有片佐證

此外,黎智英於2017年六四集會上,在維多利亞公園內涉嫌刑事恐嚇東方報業集團記者,揚言「我實搵人搞×你」。儘管整個過程有照片及片段攝錄作為佐證,但主審裁判官鍾明新最終「放生」黎智英,裁定其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律政司雖然在今年9月17日,即此案上訴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出上訴,惟距今逾兩個月時間,有關上訴聆訊仍未有任何進展。

捲4非法集結案 區院可判7年

另外,黎智英亦涉及4宗與未經批准集結相關的刑事案,有3宗發生於2019年8月至10月期間,黎智英在3案中被控2項未經批准集結及3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他分別於2019年8月18日及10月1日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並於2019年8月31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相關案件已轉交區域法院審理,並將於明年2月至5月陸續開審,上述控罪每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而區院的判刑上限為監禁7年。

此外,黎智英再涉於今年6月4日,到維園參加燭光晚會悼念六四事件31周年,因而跟李卓人及多名支聯會常委,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方亦已將此案轉交區院審理,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5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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